本文根据现场演讲整理,未经本人审阅,仅供研究者参考。
中新社北京10月14日电 (记者 张素)同样都是蝴蝶兰,“钜宝紫水晶”与“紫水晶”难辨。记者1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获悉,该案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侵权,依法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情显示,钜某公司是台商投资企业,对“钜宝紫水晶”植物新品种享有独占实施权。其从创某公司处购买了名为“紫水晶”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经检验,与“钜宝紫水晶”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
一审法院判令创某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偿12万元人民币的民事责任。创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未采用农业农村部保存的标准样品,且未提供样品来源合法性证明,涉案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一审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最高法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因并无农业农村部保存的“钜宝紫水晶”标准样品,该案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涉案检测报告使用的对照样品系授权品种“钜宝紫水晶”的繁殖材料。
综合来看,本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诉“紫水晶”蝴蝶兰植株与“钜宝紫水晶”蝴蝶兰品种系同一品种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在创某公司未能提交育种来源等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创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表示,本案裁判为“研发周期长、检测条件有限”的育种成果提供了有效保护,向育种行业释放了创新者受保护、侵权者必追责的信号。同时,该案审理也传递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台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司法导向。
据统计,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2019年1月至2024年12月,各地法院新收涉植物新品种权一审民事案件3100件,二审民事案件604件。其中,2024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887件,是2017年—2018年年均一审收案的5.5倍。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说,正在起草人民法院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将进一步规范技术事实查明方式和审查标准。(完) 【编辑:胡寒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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