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5 21:53:35 | 来源: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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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欧美亚电影   法院认为,北京光线影业公司主张保护的“哪吒”“敖丙”两个美术形象系由色彩、线条、图案构成的艺术造型,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且并无证据表明其不属于北京光线影业公司创作或者来源于公有领域,足以说明“哪吒”“敖丙”的两个美术形象构成美术作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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