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
中新网11月1日电 据外交部网站消息,外交部发言人就日本领导人APEC会议期间涉台错误言行答记者问。
问:10月31日、11月1日,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在其社交媒体账号上连续发布两条APEC会议期间与中国台湾当局人员会面消息,配发有关照片,并称对方为台“总统府资政”。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日本领导人执意在APEC会议期间与中国台湾当局人员会面,在网络社交平台高调炒作,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精神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台独”势力发出严重错误信号,性质和影响恶劣。中方对此坚决反对,已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和强烈抗议。
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是中国核心利益中的核心,事关中日关系政治基础和日方基本信义,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也是台湾光复80周年。日本曾长期殖民台湾,在台湾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严重历史罪责,理应更加谨言慎行。中方强烈敦促日方恪守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精神和迄今承诺,反思纠错,切实采取措施消除负面影响,停止干涉中国内政,将构建契合新时代要求的建设性、稳定的中日关系表态落到实处。 【编辑:刘欢】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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