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人民币131275.55元,并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今某公司。

  2022年7月28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以今某公司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为由向其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同年9月1日,今某公司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10月10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24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向嘉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于12月16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嘉定区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时发现,在嘉定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强制执行对今某公司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前,该公司已在法定期间内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仍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并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嘉定区检察院遂就该线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调取相关案卷材料。经向嘉定区法院查明,今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就行政处罚决定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10月10日立案受理,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于同月30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应诉答辩。二是调取相关民事判决。经调查,2020年6月12日今某公司因生产、销售的建材扣板侵犯上海某建材科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法院判决构成商标侵权。今某公司将商标标识稍作修改后继续生产销售,被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查获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三是召开案例研讨会。检察机关联合嘉定区法院、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召开案例研讨会,了解到因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内部由不同部门分别承担行政诉讼应诉和申请非诉执行的职能,部门间缺乏信息互通机制,故导致发生本案的情况。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今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已就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场监管部门明知相关情况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反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法院已受理今某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同时又裁定准予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违反上述规定。

  2023年2月21日,嘉定区检察院就该案向嘉定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准予执行的裁定,并加强非诉执行申请的审查工作,强化案件信息关联检索,防止出现“边审边执”的情况。同时,嘉定区检察院就行政机关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向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书。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推动整改落实。一是全面摸排2021年以来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梳理对比行政诉讼与非诉执行案件重合的情况。二是健全内部信息互通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间的横向沟通,完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报批、审批工作。三是充分发挥法制部门协调指导作用,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好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四是制定《关于落实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条件及内部审批流程等。

  2023年2月23日,嘉定区法院回函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撤销原裁定,并同意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撤回非诉强制执行申请。嘉定区检察院与嘉定区法院联合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活动,对近5年来嘉定区法院办理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梳理排查,嘉定区法院专门制定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审查流程。同时,检法两家对全区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走访调研,全面摸排辖区内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启动、受理等情况,及时督促存在类似问题的两家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部分行政机关完善内部办案机制,避免出现类似情形。

  【典型意义】

  (一)依法履职,加强对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准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有利于促进相关机关依法执行和依法行政。

  (二)能动履职,强化对司法和行政的同步监督。检察机关在监督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时,应同步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申请的情形。对于不符合法定强制执行申请条件但被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且该结果归因于行政机关的申请行为和法院的审查行为,为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检察机关应强化同步监督作用。一方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法院撤销不合法的行政非诉执行裁定,维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申请行为,查找分析产生违法申请行为的根源和制度漏洞,健全工作机制,推动行政检察由个案监督到类案治理。

  案例九

  “镇湖刺绣”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理标志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社会治理

  【要  旨】

  检察机关加强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以行政公益诉讼为切入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不断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堵漏建制、源头保护,助力传统文化发展。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20日,苏绣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编号为Ⅶ-18。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镇湖街道是苏绣的主要发源地,2010年“镇湖刺绣”被列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23年初,多名绣娘通过“苏绣检察服务中心”“苏绣E检通”微信小程序向检察机关反映苏绣知识产权纠纷频发,主要表现为机绣冒充手工绣充斥市场,苏绣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和苏绣底稿著作权纠纷频发。上述情况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绣娘创作、企业经营和苏绣产业发展,不利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和传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虎丘区检察院)经线索研判后认为,苏绣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镇湖刺绣”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是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鲜活载体。2023年4月18日,虎丘区检察院对苏绣保护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检察机关经调查查明,苏绣在著作权、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方面存在保护难的问题。虎丘区检察院向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虎丘区市场监管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其对销售伪劣苏绣产品行为进行查处,加强“镇湖刺绣”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加大对苏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虎丘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辖区内机绣冒充手工绣、生产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镇湖刺绣》标准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完善苏绣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投诉举报机制,警告、约谈相关商户9次,调解绣娘间知识产权交易纠纷5起,维护辖区苏绣市场交易秩序。

  为加强源头治理,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和依法维权意识,虎丘区检察院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镇湖刺绣协会加强刺绣市场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着力打造镇湖刺绣知名品牌。镇湖刺绣协会高度重视,全面排查苏绣知识产权权属情况,利用苏绣版权交易平台,鼓励苏绣创作者开展版权登记,总结苏绣的惯常设计,做好专利申请和维权。镇湖刺绣协会先后帮助协会成员申请注册商标27件、发明专利20件、外观设计专利近百件,同时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积极采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高权利人依法维权意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在办案中,虎丘区检察院通过调研发现苏绣保护中面临的难点、堵点问题,牵头协调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共同制定《关于促进镇湖苏绣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建立全区“苏绣品牌法治保障中心”,强化各方在司法联动、行刑衔接、协同保护等方面的协作力度。同时,虎丘区检察院制定出台《加强苏工苏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助推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典型意义】

  (一)以公益诉讼案件为切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蕴含着区域特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是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保障。检察机关在履职中要聚焦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在保护和传承中的问题,梳理传统文化可能涉及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不同知识产权类型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统筹运用多种检察职能,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普法宣传等多种方式,积极构建符合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综合履职模式,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产品。

  (二)加强协同保护,促进社会治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需要司法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共同开展工作,需要协同多部门共商良策。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协同优势,通过圆桌磋商、检察建议、会签协作机制等方式,推动各部门共同履职,实现资源共享、优势叠加,使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成为传统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联络企业的优势作用,深入走访调查、实地调研、座谈交流,以检察建议促进提升行业治理水平,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合力,营造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编辑:陈海峰】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王毅 CN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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