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和集团成员。在办理黑恶案件中,要准确区分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正常业务行为和犯罪行为,以及为了个人利益实施的犯罪和为集团利益实施的犯罪。对于集团成员为了个人利益,实施的该犯罪集团意志以外的其他犯罪,应由个人负责,不应认定为犯罪集团所犯的罪行。对于参与犯罪集团时间短、参与程度不深、对犯罪集团缺乏明确认识、具体行为情节较轻、个人获利较少的,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编辑:刘阳禾】

[编辑:葛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