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相关对象或者情形的以下国家安全风险因素:(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者破坏的风险;(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风险;(六)上市存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因素。
中新社北京1月4日电 (记者 张素)未成年人小雨(化名)幼年丧父,母亲孟某某与继父唐某某多次以“教育”为名对其实施暴力控制,致使其出现抑郁症状。
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6个“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某区公安分局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有此案情。
当地法院为小雨快速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孟某某、唐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联动相关部门落实执行监督。经调解,继父唐某某搬离住所。法院还联合公安、检方共同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孟某某接受为期六个月的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
最高法在发布该案时重申,拒绝暴力是家庭教育的底线,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暴力行为应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据知,自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实施以来,法院通过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方式依法发挥职能作用。2024年,各地法院共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3.7万份,依法撤销598名“生而不养”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这批案例反映了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亦展示出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其中,“方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案”“杜某乙诉杜某甲探望纠纷案”均明确,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不因婚姻状态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而有所区分或弱化。法院通过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促进父母“依法带娃”。(完) 【编辑:梁异】
正是因为沿着这条康庄大道阔步前行,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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