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党组、书记处同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全总机关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和在京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省(区、市)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主席和领导班子成员,研究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中新网北京2月11日电 (记者 孙自法)中国科技部2月11日发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划定科技活动的“红线”“底线”,以清单形式列举了6类科技活动主体的68种违规行为。
最新修订发布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共5章54条,从调查处理主体、违规行为情形、违规处理措施、调查处理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相关主体开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提供制度遵循。
关于调查处理主体。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平台等科技活动主管部门是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主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调查处理;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
关于违规行为情形。进一步明晰了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列出的6类68种违规行为,覆盖了科技活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具体违规情形。对于科技进步法中明确列出的违法行为,也作了相应的制度衔接。
关于违规处理措施。针对6类科学技术活动主体的违规行为,分别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区分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和危害程度等,细化了适用条件、处理标准,确保处理尺度统一,处理措施可落地、可执行。
关于调查处理程序。新发布的规定增设“调查处理程序”专章,明确规定了受理条件、调查启动、调查措施、事实确认、调查处理期限等事项,并对救济途径、违纪违法线索移送、调查处理工作纪律等作出制度安排。
记者查询6类科技活动主体的68种违规行为清单发现,针对人工智能(AI)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最新规定在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情形中,明确列出“滥用人工智能等手段编造科学技术活动相关资料、成果”。
据了解,6类科技活动主体包括科学技术活动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020年7月,科技部发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实施5年多来,该暂行规定在严肃惩处违规行为、规范引导科技活动、营造良好科研氛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结合科技监督工作实际,亟须修订完善。立足改革精神,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订形成《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完) 【编辑:付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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