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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5月7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5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周喜安受贿一案。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喜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将追缴在案的周喜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周喜安生于1963年8月,河南新野人。2025年2月,官方通报其被查。同年7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利用职权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大搞权钱交易”等。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5年,被告人周喜安利用担任四川省巴中市市长、四川省资阳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和用地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4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周喜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周喜安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完)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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