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中新社北京5月8日电 中共中央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福建省会同48个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8日在北京召开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部省际工作会议。
会议总结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研究下步重点工作,支持福建在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上迈出更大步伐,高质量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
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主任宋涛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为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统筹协调,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务实的举措、更加有力的行动,不断开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新局面,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周海兵表示,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岸融合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自觉增强抓好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的使命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推动意见各项任务持续落实落细,因地制宜支持重点区域平台先行先试,推动重点领域融合发展取得务实进展,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吴偕林,福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永礼分别介绍了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有关工作推进情况及下步工作考虑。(完) 【编辑:刘阳禾】
这是我至今为止从未后悔过的富士镜头之一。。
- 今日热点
- 礼赞忠诚担当弘扬“最美”精神湖北公安2022年“最美基层民辅警”名单揭晓
- 巴西被迫击沉航母背后:处理退役航母为何那么难?
-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 新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区
- 福建省召开2023年度全省地震系统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