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臣介绍,《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5月11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农业银行原首席专家兼深圳市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许锡龙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许锡龙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2008年2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许锡龙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三农政策与规划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首席专家兼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职务提拔、人事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700万余元,许锡龙个人实得3227万余元。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
2022年8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许锡龙离职后,与他人通谋,利用其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个人招录到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提供帮助,伙同他人收受财物共计939万元,许锡龙个人实得440万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锡龙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数额均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许锡龙在犯罪过程中,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情节,予以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其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总台记者 柴安东 张明) 【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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