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今起实施 创新药试验数据给予6年保护期
2026-05-16 05:49:23
来源: 央视网
人工智能朗读: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今起实施 创新药试验数据给予6年保护期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麻豆传煤网站app入口直接进入在线最新版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石泰峰主持会议并讲话,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着力抓好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统战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着力解决统战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着力防范化解统战领域重大风险隐患,推动统战工作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中新网5月15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网站消息,为促进药品创新发展,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借鉴国际经验,国家药监局制定《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提到,自创新药首次境内上市许可之日起,给予6年数据保护期。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原研药品,自首次境内上市许可之日起,给予6年数据保护期。在数据保护期内,其他申请人未经持有人同意,依赖该持有人受保护的数据提交的改良型新药、化学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的上市申请或者补充申请,国家药监局不予许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并未依赖他人受保护数据的除外。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注册申请人可以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的同时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申请。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尚未审评结束的药品注册申请,符合《实施办法》中给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要求由药审中心另行发布,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审评时限不足20日的,药审中心中止计时,形成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初步审核意见后恢复计时。药审中心完成技术审评后,将初步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国家药监局。经审核符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条件的药品,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进入行政审批阶段、尚未获得批准的药品注册申请,符合《实施办法》中给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申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药审中心网站对外公布数据保护信息前,不受理、不批准依赖该受保护数据的药品注册申请。

国家药监局

2026年5月15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47号公告附件 【编辑:曹子健】

[编辑:葛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