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扫黑除恶机制和能力建设方面,苗生明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完善涉黑恶案件分级把关等机制,加强类案指导,编发涉黑恶财产处置指导性案例、涉基层政权黑恶势力典型案例、涉信息网络黑恶典型案例,发挥了案例示范作用。
中新网5月15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网站消息,为促进药品创新发展,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借鉴国际经验,国家药监局制定《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提到,自创新药首次境内上市许可之日起,给予6年数据保护期。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原研药品,自首次境内上市许可之日起,给予6年数据保护期。在数据保护期内,其他申请人未经持有人同意,依赖该持有人受保护的数据提交的改良型新药、化学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的上市申请或者补充申请,国家药监局不予许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并未依赖他人受保护数据的除外。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注册申请人可以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的同时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申请。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尚未审评结束的药品注册申请,符合《实施办法》中给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要求由药审中心另行发布,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审评时限不足20日的,药审中心中止计时,形成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初步审核意见后恢复计时。药审中心完成技术审评后,将初步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国家药监局。经审核符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条件的药品,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进入行政审批阶段、尚未获得批准的药品注册申请,符合《实施办法》中给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申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药审中心网站对外公布数据保护信息前,不受理、不批准依赖该受保护数据的药品注册申请。
国家药监局 2026年5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47号公告附件 【编辑:曹子健】
自由民主陷入的困境被理解为越来越不信任政治言论所创造的可能,不管新闻标题说得多么让人欣慰,这种困境都是极其糟糕的,而福山在这个问题上尽管貌似乐观,却还是告诫说,可能要终结的不是历史,而是人们对历史的信心,进而还有对他们的治理形式的信心。。
- 今日热点
- 阿拉伯科幻:在虚构未来中重建文明
-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 人民币持续升值利好股市
- 泰国加大优惠力度吸引外国电影赴泰拍摄
- 打造长沙产业发展硬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