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胜不斗,软性杀伤锋芒毕露相较于来自地面、空中乃至海洋的可见目标的威胁,电磁脉冲对于各国军队而言更是一个防不胜防的对手。
中新网5月15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网站消息,为促进药品创新发展,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借鉴国际经验,国家药监局制定《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提到,自创新药首次境内上市许可之日起,给予6年数据保护期。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原研药品,自首次境内上市许可之日起,给予6年数据保护期。在数据保护期内,其他申请人未经持有人同意,依赖该持有人受保护的数据提交的改良型新药、化学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的上市申请或者补充申请,国家药监局不予许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并未依赖他人受保护数据的除外。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注册申请人可以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的同时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申请。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尚未审评结束的药品注册申请,符合《实施办法》中给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要求由药审中心另行发布,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审评时限不足20日的,药审中心中止计时,形成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初步审核意见后恢复计时。药审中心完成技术审评后,将初步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国家药监局。经审核符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条件的药品,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进入行政审批阶段、尚未获得批准的药品注册申请,符合《实施办法》中给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申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药审中心网站对外公布数据保护信息前,不受理、不批准依赖该受保护数据的药品注册申请。
国家药监局 2026年5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47号公告附件 【编辑:曹子健】
深高新投董事长刘苏华近日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全面注册制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目的是引导全社会资本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加速一二级市场资源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核心科技领域集中,进一步赋予了优质中小微科技企业更多上市机会,对稳定各方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完善创投行业生态等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 今日热点
- “学党史、强信念、跟党走”全国“两红两优”青春风采展
- 中国石化帮扶东乡五年工作规划启动
- 全球连线|“任何势力都无法阻挡中国发展”——老挝前副总理谈中共建党百年
- 第十届新华网教育论坛
- 今日辟谣(2023年2月9日)
- 原创列表--辽宁频道--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