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加大宏观调控,汇聚合力—— 人民银行近日宣布,延续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三项货币政策工具,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财政部明确将更直接更有效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精准施策;人社部等11部门联合部署2023年春风行动,预计提供3000万个就业岗位……各项政策配合,努力形成共促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中新网5月15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网站消息,为促进药品创新发展,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借鉴国际经验,国家药监局制定《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提到,自创新药首次境内上市许可之日起,给予6年数据保护期。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原研药品,自首次境内上市许可之日起,给予6年数据保护期。在数据保护期内,其他申请人未经持有人同意,依赖该持有人受保护的数据提交的改良型新药、化学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的上市申请或者补充申请,国家药监局不予许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并未依赖他人受保护数据的除外。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注册申请人可以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的同时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申请。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尚未审评结束的药品注册申请,符合《实施办法》中给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要求由药审中心另行发布,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审评时限不足20日的,药审中心中止计时,形成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初步审核意见后恢复计时。药审中心完成技术审评后,将初步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国家药监局。经审核符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条件的药品,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进入行政审批阶段、尚未获得批准的药品注册申请,符合《实施办法》中给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申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药审中心网站对外公布数据保护信息前,不受理、不批准依赖该受保护数据的药品注册申请。
国家药监局 2026年5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47号公告附件 【编辑:曹子健】
责任编辑:刘少叙。
- 今日热点
- 强信心·开新局|天津举行重点推介项目首期集中签约活动
- 扎根一线,投身良种技术攻关(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二十大代表这样带头干)
- 嫦娥五号带回了这些月球奥秘
- 通讯:中企在老挝援建学校善尽社会责任
- 湖南湘江新区发布万名中高端人才引进需求 岗位最高年薪达300万元
- 人民网三评"盲盒营销"之三已入歧途,岂能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