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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18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一批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7个案例分别为:立足高质效综合履职、维护残疾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李某甲交通事故赔偿支持起诉、民事执行监督案;紧盯专项资金落地、守护残疾学生教育权益的残疾未成年学生教育资助金公益诉讼案;着眼长远发展、以机制创新铺就逐梦之路的李某性侵案;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维护残疾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权的宋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案;跨越地域协同施策、多元联动救助的赵某乙被遗弃案;检察机关和残联组织全程联动、保障多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的赵某甲抚养费纠纷案;以及纾解因案致困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的孙某某诈骗再审抗诉案。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聚焦残疾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赔偿、受教育权保障、遗弃救助、医疗损害追偿等领域的现实困境和依法维权所面临的痛点难点,旨在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以法治力量回应民生关切的生动缩影。
这批案例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多部门协同作战,织密保护网。例如,在残疾未成年学生教育资助金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与残联共同建立“教育牵头、部门协同、检察监督”的长效机制,确保资助金精准“滴灌”到最需要的孩子身上。二是不止于解决眼前困难,更着眼残疾未成年人的长远发展。例如,在李某性侵案中,检察官了解到被侵害少女的特长及意愿后,联动残联为其组建“一对一成长培育专班”。最终,这名女孩在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中斩获奖牌。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携手各部门共同为残疾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让每一个“特别的孩子”都能向阳而生、逐梦前行。
案例一
李某甲交通事故赔偿支持起诉、民事执行监督案
——高质效开展综合履职,维护涉案残疾未成年人民事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货车司机武某某交通肇事造成4岁幼女李某甲重伤致右小腿截肢,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无民事赔偿能力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同年8月,李某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武某某所驾驶货车的车主李某乙和实际管理使用该车辆的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履职情况
2023年10月,李某甲向山东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支持起诉,并综合李某甲因截肢丧失独立行动能力,后续治疗、安装假肢需要大量费用等因素,协助李某甲在一般性赔偿项目外又追加了安装、更换假肢费用的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李某乙赔偿李某甲人民币120余万元,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甲迟迟未得到赔偿款。后经李某甲申请,2024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调查发现李某乙名下有汽车一辆和涉嫌转移资金的线索。同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扣李某乙的汽车,对李某乙可能存在的拒不执行判决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决定将李某乙司法拘留,要求其说明转移资金的去向及用途,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查扣了李某乙的汽车。经县人民检察院、法院反复释法说理,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李某乙一次性支付李某甲100万元赔偿款。
在支持李某甲追索赔偿的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将其因案致残情况通报县残联。县残联立即展开综合救助帮扶,为李某甲开展残疾等级评定和办理残疾人证,并将其假肢适配信息录入相关数据库,为其申请减免相关费用,切实解决行动康复的核心需求。同时,将李某甲纳入救助帮扶,为其长期提供肢体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基础救助服务。为进一步健全因案致残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县人民检察院、残联等部门签订《关于建立涉未成年残疾当事人案件线索移送和联动帮扶机制的意见》。目前,当地已为17名残疾未成年人落实了肢体矫治手术、唇腭裂手术、辅助器具适配等救助工作,妥善保障了涉案残疾未成年人的康复治疗。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应全面审查被害人民事权益受损情况,充分开展综合履职,以全流程民事检察监督破解残疾未成年人“维权难、执行难”问题。残联组织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涉案残疾未成年人保护救助需求,配合提供康复治疗、残疾等级评定等专业支持,共同维护好涉案残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
残疾未成年学生教育资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注残疾未成年学生权益,保障专门资金落实到位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江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接到某单位线索反映,该县教育局存在违规发放残疾未成年学生教育资助金的问题,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二、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收到线索后,先后走访教育、残联等部门了解情况,比对相关台账,发现该县有52名符合条件的残疾未成年学生未申领教育资助金,另有3名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并领取了教育资助金1万余元。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县教育局对残疾未成年学生教育资助金负有管理、审批、发放职责,其在工作中未能依法依规履职,对国家的残疾未成年学生教育保障政策宣传和落实不到位,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损害了残疾未成年学生群体合法权益,遂依法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24年4月,检察机关向县教育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排查整改残疾未成年学生教育资助金发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教育局对检察建议全部采纳,全额追回了违规发放的资助金,联合县残联开展专项排查和政策宣讲,为52名符合条件但未申领资助的残疾未成年学生补办手续,共补发资助金15.6万元,并将这些学生纳入常态化保障。
为进一步保障残疾未成年学生的教育权益,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残联共同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就适龄残疾未成年人特殊教育、学籍管理、送教上门以及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进行会商,建立了“教育牵头、部门协同、检察监督”的工作机制。2025年9月,县残联牵头开展残疾未成年学生教育权益保障“回头看”,未发现资助金违规发放、适龄残疾人失学辍学、特殊教育或送教上门遗漏等问题,长效治理机制取得良好成效。
三、典型意义
残疾未成年学生教育资助金是国家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未成年人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置的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发放到人。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关注教育资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发现违规发放资助金、损害残疾未成年学生群体利益的,及时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进行监督。残联组织要加强对教育资助金申领政策的宣传,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健全资助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金申领程序,确保每一分资助金都准确发放到真正有需要的残疾未成年学生手中。
案例三
李某性侵案
——关注残疾少年长远发展,机制创新铺就逐梦之路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李某在明知王某(女,案发时13周岁)存在智力缺陷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2023年10月,福建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县人民法院以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履职情况
该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实行“每案必访”,主动走访被害人家庭,了解实际情况。本案中,办案检察官多次入户走访王某家,了解到王某有体育特长,其父母也有让王某参与残疾人运动的意愿,遂将该信息告知县残联。县残联经评估,发现王某具有肢体协调性好、爆发力突出等特点,具备较强的运动员潜质,后经与其就读的县特殊教育学校协商,为王某组建了“一对一成长培育专班”,根据王某特殊情况量身定制培养计划,聘请专业教练指导训练,循序渐进将王某引入残疾人运动领域。经过多年刻苦训练,王某最终在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中斩获项目银牌,完成了从“受助”到“自强”的人生蜕变。
为推动个案成果惠及更多残疾未成年人,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残联等部门印发《涉案未成年残疾人综合保护与赋能培育机制实施办法》,畅通民生兜底、康复治疗、医保支付、教育保障“绿色通道”,构建“权益保障+潜能培育”一体化培养机制,为有特长的残疾未成年人搭建培育平台。目前已为5名残疾未成年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0万元,为49名残疾学生、434名残疾人子女发放助学金近80万元,为残疾未成年人发放康复补助金近200万元,有4名残疾未成年运动员参加国家级体育竞技比赛获得名次。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残疾未成年人同样享有追逐人生梦想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仅要关注残疾未成年被害人当下面临的困境,及时为其解决现实困难,更要着眼未来,为其谋划更长远的人生发展。检察机关和残联组织要通力合作,在发掘潜能、定向培养、专业辅导等方面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有力帮助,共同托举残疾未成年人突破自我、勇敢逐梦,实现人生价值。
案例四
宋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案
——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维护残疾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权
一、基本案情
婴儿宋某某在出生过程中因难产导致脑部缺氧,经鉴定构成中度精神发育迟缓(五级伤残)、癫痫(六级伤残)。2017年8月,宋某某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对宋某某医疗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支付院外康复费用。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医院赔偿83万余元。宋某某法定代理人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向河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2025年10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6年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改判医院赔偿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2万余元。
二、履职情况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原审生效判决虽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但仅酌定其过错参与度为80%,且对患儿院外康复费用未予以支持。为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调取患儿基因检测、母亲围产保健及同期同类产妇病历等资料,查明患方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医院不存在能够减轻责任的情形。同时与残联对接,共同走访民营康复机构并听取专业意见,查明因当时公立医院康复资源紧张,患儿确在民营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相关费用属必要、合理支出。为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的专业性与公信力,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及听证会,专家一致认为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院外康复费用应酌情支持。提起抗诉后,法院经审理采纳全部抗诉意见,改判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酌情支持院外康复费用10万元,合计多为宋某某争取到赔偿金29万余元。此外,残联同步为宋某某对接专业康复资源,并通过定期跟踪回访持续关注康复进展。目前,宋某某身体机能已得到一定改善,家庭经济与照护压力有效缓解。
检察机关就办案中发现的民营康复机构管理不规范问题,向相关部门通报并督促依法整改,推动行业规范治理,促进民营康复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河南省残联开展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救助专项排查,通过系统筛查与入户走访相结合,主动发现尚未纳入救助范围的残疾未成年人,建立台账,精准评估需求。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已累计为各类残疾未成年人实施康复救助2600余人次。
三、典型意义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较强的专业问题,残疾未成年人在证据掌握、信息获取及专业能力上处于明显弱势地位。检察机关要立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围绕争议焦点开展系统、精准的调查核实,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依法提出监督意见,有力保障残疾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权益。残联组织要主动对接康复资源,帮助未成年残疾人获得及时救助与持续康复支持,推动建立“主动发现、精准保障、资源对接、长效跟踪”的工作机制,筑牢权益保护的坚实屏障。
案例五
赵某乙被遗弃案
——跨域协同精准综合施策,部门联动开展多元救助
一、基本案情
赵某甲系赵某乙(女,案发时不满1周岁,患有先天唇腭裂)的祖父。2025年1月,赵某甲夫妇带赵某乙从居住地河北省某市前往北京就诊。因唇腭裂修复费用过高,赵某甲夫妇认为家庭无力负担。为了使赵某乙能够得到妥善治疗,赵某甲将其放在一个装有奶粉、包被的泡沫箱中,放置到北京市某区儿童福利院附近,后被路人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以涉嫌遗弃罪立案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因赵某甲夫妇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坦白、认罪认罚、真心悔罪,且四处筹钱为赵某乙治疗,经考察和听证,最终未追究刑事责任。后公安机关对赵某甲夫妇进行行政处罚。
二、履职情况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后,立即将情况通报该区残联,并通过京津冀协作机制,与河北省某市检察机关、残联等部门共同开展跨区域保护救助工作。一是开展经济救助。办案检察院协调团区委为赵某乙申请小额爱心资助金,用于支付医疗和康复费用。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快速帮助其办理身份证和医保。二是开展医疗救助。经区残联协调,赵某乙被安排到北京某专门医院进行治疗,该医院减免了部分治疗费用,赵某乙家人筹措费用后仍然不足的部分由某社会慈善基金兜底支付。经过两次唇腭裂修复手术,赵某乙的唇部形态恢复正常,语言功能完全恢复。三是建立长效监护监督机制。赵某乙被送回其父母抚养后,京、冀两地检察、残联、民政等部门共同组建监护监督团队,对赵某乙家庭持续进行监护观察和监督,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甲夫妇、赵某乙父母开展针对性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深刻认识遗弃行为的危害性,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三、典型意义
对残疾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救助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积极拓宽救助渠道,通过多种方式帮助解决残疾未成年人的现实困难。检察机关办理侵害残疾未成年人案件,要做到依法办案和保护救助并重,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要及时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会同残联组织等共同开展疾病救治、心理辅导、身体康复、家庭教育指导等多元救助工作。残联组织要发挥自身工作优势和特点,立足服务职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保护救助工作,让受到侵害的残疾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的关爱与温暖。
案例六
赵某甲抚养费纠纷案
——深化检残全程联动,为残疾人家庭提供生活保障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赵某甲(女,2008年4月出生,三级智力残疾)父母协议离婚,赵某甲随母亲王某共同生活。2024年5月,王某因患病导致二级智力残疾、四级肢体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状况恶化。后赵某甲亲属向赵某甲的父亲赵某讨要抚养费,被赵某拒绝。2025年10月,赵某甲的外婆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对赵某提起索要抚养费诉讼,并申请浙江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二、履职情况
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调查发现,赵某甲母女二人均为残疾人,家庭收入微薄,生活十分困难,赵某在离婚后从未支付过抚养费。针对赵某甲家庭的特殊情况,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残联立即召开专题协商会,研究确定“诉讼追索抚养费+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的综合救助方案。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赵某甲发放司法救助金,及时纾解其家庭急难。同时,决定对赵某甲追索抚养费诉讼支持起诉,并获法院支持,判决赵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赵某甲独立生活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赵某拒不支付抚养费,县人民检察院又帮助赵某甲协调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推动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抚养费最终得以执行到位。此外,与民政部门对接,成功帮助赵某甲及其母亲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在诉讼过程中,县残联入户了解赵某甲及其母亲王某的就业意愿。协调其居住地周边工疗车间,帮助二人进入爱心企业工作,通过“工疗结合”的模式实现自食其力;牵头民政部门组成帮扶小组,每月定期上门走访,视情提供临时照护资源,减轻家庭照料负担,针对赵某甲智力残疾特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交能力训练,帮助其逐步建立生活自信。
三、典型意义
有多名家庭成员系残疾人的家庭一般抗风险能力较弱,面对重大变故容易陷入危困状态,对于这类残疾人家庭应当重点关注、及时救助。检察机关在开展司法救助时应当充分考虑多残疾人家庭的实际困难,适当予以政策倾斜,加大救助帮扶力度。残联组织要经常性走访多残疾人家庭,动态了解其家庭情况,发现发生重病、意外、遭灾等情况的要早干预、早救助,让更多残疾人家庭能够获得稳定的依靠。
案例七
孙某某诈骗再审抗诉案
——三级检察院接续抗诉,纾解因案致困残疾人生活困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上半年起,孙某某在其成立的某保健服务中心内宣称其早年师从云游道士学习“孙络拿经术”,承诺能让脑瘫儿童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像正常人一样走路,并在网络发布虚假宣传,先后骗取5个脑瘫儿童家属财物共计206万元。2019年5月,江苏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同年12月,检察机关提出抗诉。2020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改判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2022年7月,检察机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24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以诈骗罪改判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二、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分别以被害人未陷入错误认识、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对指控的其中2笔合计34万元诈骗数额未予认定,属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认为,孙某某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未将上述34万元认定为诈骗款,以合同诈骗罪改判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孙某某关于“治疗服务”的约定不具备市场经济交易的实质,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骗取两名被害人钱财的手段与其他被害人一致,应当予以认定,对孙某某应当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二审量刑畸轻。历时五年,在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持续监督下,法院最终采纳抗诉意见,以诈骗罪改判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办案中发现,5个脑瘫儿童家庭因诈骗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针对因案致困情况,检察机关联合残联启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先后发放司法救助金,帮助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生活补贴,办理医保报销手续。同时,协调专业力量为被害人及家庭提供护理指导与心理疏导,帮助稳定情绪、重建生活信心。检察机关与残联还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帮扶长效机制,协调民政、医保等部门同步行动,经全面摸排,实现辖区34名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三、典型意义
残疾未成年人家长因求医心切,往往容易成为诈骗犯罪的目标,财产权亟须加强保护。在办理侵犯残疾未成年人家庭财产权益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的裁判,坚持持续跟进、接续抗诉,通过精准监督推动准确惩处犯罪,切实维护残疾未成年人家庭的财产权益。针对因案致困的残疾人家庭,应注重与残联等部门协同,通过司法救助、申领补贴、心理疏导等多元方式,帮助残疾人家庭走出困境。 【编辑:田博群】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教育部基础教育家庭教育指导专委会主任委员张志勇说,强化社会教育资源建设和供给是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体系的当务之急。《萤火直播老版本下载》”毕鲁博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