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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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一个人在晚上看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抓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公正高效审理了一大批涉民营企业案件。
今年5月20日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为展现贯彻实施法律的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以案释法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纾困赋能,精准破解民营企业发展困境。人民法院立足民营经济发展痛点、难点问题,摒弃“一判了之”,结合企业经营现状、行业发展前景定制个性化纾困方案,助力企业摆脱经营危机、实现良性发展。此次发布的某银行诉某科技公司、孙某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量身定制“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调解方案,推动形成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某电器公司执行转重整案中,人民法院通过“缓执行+预重整+府院联动+招商引资”等组合措施,成功引入战略投资盘活优质资产,充分彰显司法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发展支持与纾困赋能。
二是依法护权,全方位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严格践行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精神,聚焦保护民营企业人身权、财产权,依法打击侵权行为、纠正不当举措,为民营企业发展筑牢法治屏障。此次发布的某汽车公司诉微博大V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人民法院准确界定舆论监督边界,依法惩处恶意诋毁、侮辱企业的行为,维护民营企业名誉权;某医药公司诉某区卫健委、第三人某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主动函询、现场调查等司法手段,依法核实认定了送货单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司法审计,顺利解决政府机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回款权;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案中,人民法院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行政允诺审查—履行不能认定—补偿责任量化”的裁判规则,判决政府支付民营企业800余万元补偿款,依法保护企业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某建设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中,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实际,依法合理补偿民营企业信赖利益损失,促推政府守信践诺。
三是规范引领,推动构建公平诚信营商环境。人民法院通过案件裁判明确行为边界,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此次发布的某软件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规制大型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转嫁付款风险的不当行为,切实缓解了中小软件企业回笼资金的生存压力。
四是创新提质,构建多元高效涉企解纷体系。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创新解纷模式,整合解纷资源,打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涉企纠纷解决路径,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民营企业经营的影响。此次发布的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外商公司及其出资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联合贸促会,运用“商事调解+中立评估+司法确认”模式,高效化解涉外纠纷、节省企业诉讼成本,保护民营企业“出海”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民营经济稳预期、强信心、促发展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发扬钉钉子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地、落实、落细,为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法治新动能。
国家发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发改民营〔2026〕7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以案释法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共同选编8件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典型案例。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0日附件
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 (第一批)案例一 “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助力民营企业摆脱资金流动性危机——某银行诉某科技公司、孙某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准确界定舆论监督边界,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某汽车公司诉微博大V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三 依法进行司法审计,推动政府机关清偿拖欠的民营企业账款——某医药公司诉某区卫健委、第三人某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规制大型企业转嫁付款风险的不当行为——某软件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获得行政补偿权利,助推诚信政府建设——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案
案例六 依法合理补偿民营企业信赖利益损失,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某建设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案例七 执破衔接助力被执行人破产重整,赋能民营企业重生——某电器公司执行转重整案
案例八 “法院+贸促会”联动解纷,保护民营企业“出海”合法权益——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外商公司及其出资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助力民营企业摆脱资金流动性危机
——某银行诉某科技公司、孙某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金融债权 分期还款 账户梯度解封 协同解纷
【案例摘要】
在某民营科技公司贷款逾期被某银行起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北京金融法院依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引入营商环境专家协同研判,识别企业的纾困价值,摒弃“一判了之”,量身定制“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调解方案,促成各方达成协议,企业分期履约,账户同步解封,成功摆脱经营危机。本案处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精神,创新调解方式,推动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的水平,增强信贷供给与企业资金需求的适配性。
【具体内容】
2023年,某科技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银行向科技公司提供12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同年11月6日,双方签订《单位借款凭证(借据)》,科技公司向银行借款600万元,约定了借款利率、到期日等核心条款,两名保证人就案涉借款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将600万元贷款发放至科技公司账户。后科技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将科技公司及保证人诉至一审法院。该院经审理判决科技公司偿还银行欠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保证人承担相应保证责任。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全面核查案件背景、精准研判科技公司经营现状,充分考量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现实困境,以及对区域科技创新、绿色转型、就业稳定的重要意义,遂引入营商环境工作室解纷机制,由法官与营商环境专家协同发力,为双方量身定制“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的个性化调解方案。双方约定科技公司按约分期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根据还款进度依次解封企业相应账户,实现还款履约与企业资金流动性改善的有序衔接。最终,科技公司按调解协议逐步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债权得到稳定保障,企业账户逐步解封后恢复正常资金流转,成功摆脱经营危机,重回发展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中北京金融法院通过全面核查企业经营现状、行业发展前景,精准认定某科技公司具有挽救价值,决定开展司法裁判与企业纾困相结合的调解工作。依托北京金融法院与北京市工商联联合设立的营商环境工作室,整合法官专业司法能力与营商环境专家行业研判优势,综合运用“市场精准评估+企业全力自救+投融资他救”解纷模式,量身定制个性化的“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调解方案,既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又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案例二
准确界定舆论监督边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
——某汽车公司诉微博大V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网络侵权 舆论监督 侮辱性 名誉权
【案例摘要】
某微博大V在微博中发布大量针对某知名新能源车企的负面评价和恶意诋毁、侮辱内容,严重侵害车企名誉权,车企依法提起诉讼。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相关博文涉及车企投资人、高管、产品,从整体考量均指向该车企;博文内容缺乏证据证实,带有强烈侮辱意味,已超出监督评价的合理范围,构成对车企名誉权的侵犯。据此判令微博大V删除相关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本案深度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即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
【具体内容】
原告某汽车公司是新能源汽车行业内一家从事汽车及相关零部件技术开发等经营活动的知名企业。被告刘某系新浪微博大V,微博身份认证为:汽车达人、微博汽车视频博主,拥有大量粉丝。为博取流量等不当目的,被告刘某在一年时间内,持续、密集发布了180余条与原告直接、间接相关的微博,内容包括被告认为原告骗取被告策划方案、原告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等,并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行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判令被告删除相关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博内容涉及原告某汽车公司的高管、投资人、产品等,与原告的产品、服务、整体形象存在紧密联系,网民阅读时能直接与原告产生关联,从整体考量,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微博内容虽有少量关于骗取策划方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内容,但被告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博文中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已经超出监督、评价的合理范围,确有侮辱、诋毁原告的故意。考量发布言论的密集性、持续性,这一行为整体上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足以降低原告的社会综合评价,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被告作为专业车评人,在微博平台拥有大量粉丝,更应当审慎使用其作为微博大V的影响力,以更专业的方式进行表达。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判令被告删除相关微博,在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置顶90日,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费用合计4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案例明确当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通过行为人言论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事实,能够知悉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民事主体,受害人有权提起诉讼。行为人通过互联网传播渠道,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超出网络用语合理范围的边界,贬损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名誉的,应该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本案涉及网络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的边界认定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有助于加强涉企网络言论治理,维护网络空间公共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三
依法进行司法审计,推动政府机关清偿拖欠的民营企业账款
——某医药公司诉某区卫健委、第三人某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拖欠账款 政府审计 司法审计 结算依据
【案例摘要】
某区卫健委与某医药公司约定双方交易以政府审计为结算依据,但后续以原始票据缺失且政府审计未完成为由拖欠货款。对此,人民法院通过四次发函、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定票据真实性,并认定案涉政府审计与双方诉争事实的关联性不明确、审计期限亦不明确,在此情形下如仍适用该约定,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即“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遂准许某医药公司申请的司法审计,并据此裁判某区卫健委向某医药公司支付货款2696万余元,双方均服判息诉,并已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
【具体内容】
2023年6月,某医药公司与某区卫健委就前期供货及往来账款进行对账,明确某区卫健委欠付账款金额3540万余元,某区卫健委在《往来账对账函》上加盖公章并载明“数额证明无误,最终以某区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某医药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无果,遂诉至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区卫健委支付货款及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区卫健委以政府审计结果尚未出具故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向某医药公司支付货款,并以某医药公司提供送货单据并非原件为由拒绝认可证据真实性。为查清案件事实,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四次向政府机关发函,并派员赴外省核实,最终确认某医药公司所持送货单据复印件的真实性。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某区卫健委与某医药公司约定结算数额以某区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但该区审计局正在进行的审计与本案关联性不明确、审计期限亦不明确,案涉交易完成已近三年,作为结算条件的政府审计仍未完成。如机械适用双方结算约定,则无异于变相强制要求民营企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可能导致货款处于无限期拖欠状态,不利于民营企业账款获得及时支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关于政府机关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规定,故依法准许某医药公司提出的司法审计申请。综合考虑司法审计结果、已付款情况、约定的结算条件等因素,判令某区卫健委向某医药公司支付货款2600余万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生效后,某医药公司与某区卫健委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首期款项已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医药公司因未持有送货单据原件举证困难,某区卫健委则坚持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付款依据,双方各执一词。为推动纠纷解决,人民法院通过主动函询、现场调查等司法手段,核实认定了送货单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司法审计,及时作出裁判,顺利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案例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账款支付刚性条款,有利于提振经营主体信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案例四
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规制大型企业转嫁付款风险的不当行为
——某软件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市场优势地位 “背靠背”条款 拖欠账款 中小企业
【案例摘要】
某大型上市企业承包软件开发项目后,分包给某中小企业,约定付款条件为“收到上游企业款项”、“整体项目通过验收、结算、审计”,并以上述约定付款条件未满足为由,长期拖欠下游的中小企业款项。人民法院坚持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原则,依法认定上述“背靠背”条款内容作为付款条件无效。案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关于大型企业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企业支付账款条件的规定,严格规制企业“以大欺小”,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具体内容】
案外人某云计算公司将其承包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的部分项目分包给某软件公司。2020年1月,某软件公司又将其承接项目中的一子项目再分包给某科技公司,并与之签订涉案软件开发合同。其中,某软件公司是大型上市企业,而某科技公司为中小企业。某科技公司完成了该子项目的开发,且于2022年12月通过验收,但某软件公司以涉案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某云计算公司向某软件公司支付软件相关款项”以及“整体项目通过验收、结算、审计”均未满足为由,仅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合同金额25%的预付款。某科技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软件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某软件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500余万元合同尾款及相应违约金。某软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软件开发合同中关于以某云计算公司向某软件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且整体项目通过验收、结算、审计为附加付款条件的约定,均属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条款,违反了公平、诚信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限制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本案中将某云计算公司先行向某软件公司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约定不能认定为有效的付款条件。整体项目验收、结算、审计条款与涉案子项目亦无特定关联,整体项目的验收、结算、审计超出了单项项目承包人某科技公司所能支配的范围。在某科技公司负责的项目完成后五年整体项目都未能通过验收、结算、审计,明显超过合理期限。在此情形下,某软件公司应当根据某科技公司完成合同的情况支付相应款项,而非无限期拖延付款。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制“以大欺小”、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对“背靠背”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有效规制了大型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转嫁付款风险的不当行为,切实缓解了中小软件企业回笼资金的生存压力,为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筑起坚实法治屏障。
案例五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获得行政补偿权利,助推诚信政府建设
——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案
【关键词】
营商环境 行政允诺 行政补偿 诚信政府
【案例摘要】
某市政府会议纪要同意某房地产公司就征地补偿问题与群众达成协议,由某房地产公司增加补偿,额外增加的补偿费用、经济损失由政府部门在土地出让、容积率等政策上给予该公司优惠、补偿。某房地产公司据此方案向群众支付增加的补偿费用,但政府允诺的补偿未能全部“兑现”。某房地产公司以政府未履行会议纪要允诺的补偿义务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政府向房地产公司支付800余万元补偿。
【具体内容】
2010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作出〔2010〕49号会议纪要,同意某房地产公司就案涉地块补偿问题与被征地群众达成协议,由某房地产公司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偿。某房地产公司额外增加的补偿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某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2012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和被征地群众达成调解协议,某市政府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印章。后某房地产公司以某市政府未履行会议纪要允诺的补偿义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某市政府支付其垫付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占用资金成本。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应当守信践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中,某市政府在〔2010〕49号会议纪要作出后,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兑现出让40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行政允诺,值得充分肯定。但在〔2010〕49号会议纪要允诺的“在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这一内容,事实上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某市政府未能从更好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形象、进一步推进本地区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建设的角度出发,积极与某房地产公司协商沟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某房地产公司受到的损失承担一定补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涉损失形成的背景、原因、双方责任大小等因素并结合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利润等情况,判令某市政府一方承担案涉1682万元损失的一半,即84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个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进行裁判的行政案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从维护政府诚信、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行政机关未能履行行政允诺、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进行评价和规制,确立“行政允诺审查—履行不能认定—补偿责任量化”的裁判规则,充分体现法院以司法审判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让广大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案例六
依法合理补偿民营企业信赖利益损失,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某建设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关键词】
部分条款无效 信赖利益 守信践诺 依法合理补偿
【案例摘要】
某地方政府和某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设置的利益分配条款依法被认定无效,但合作协议的其他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合作项目因政策原因终止后,双方未就企业签订及履行《合作协议书》产生的信赖利益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政府亦未按照一审法院生效判决要求对企业作出赔偿或补偿决定,企业为此诉诸法院。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精神,综合具体案情,酌定政府应当依法合理补偿企业信赖利益损失,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推政府守信践诺。
【具体内容】
2007年4月某区政府与某建设公司就合作开发建设某项目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按照“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市场运作、利益分享、实现双赢”的合作原则,政府将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委托给某建设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在完成前期开发工作后,政府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润分配办法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给予回报。《合作协议书》签订后,某建设公司按协议开展了前期土地开发工作。
2016年因政策变化等因素,各方协议对合作项目提前清盘结算,成立项目开发成本清算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出具《建设项目开发成本审核查证报告》,并签订《协议书》,审核确认开发综合成本。同时,《协议书》约定:除《合作协议书》中的利益分配条款由法院依法审判外,《合作协议书》的其他内容自动终止。2021年1月,某建设公司就《协议书》所涉利益分配问题提起诉讼。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合作协议书》利益分配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国家财政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为无效条款,某建设公司不存在依该条款计算而享有的履行利益。某建设公司主张参照该条款计算其损失予以补偿缺乏法律依据,但双方于2007年4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书》除利益分配条款无效外,其余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民营企业在签订合同并履行时的合理利益预期应予保护。2016年6月签订的《协议书》及《建设项目开发成本审核查证报告》未涉及原告利益补偿。故,一审法院结合《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原告开展的主要工作,参照合作协议终止时建筑企业实际运营情况,酌定某区政府向某建设公司支付补偿款人民币4300余万元,驳回某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区政府对合作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具有主要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或合理的补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精神,政府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政府的承诺是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最硬的“软实力”,行政机关相较于普通经营主体,理应具备更高的法律认知与审慎义务。涉案合作协议的利益分配条款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无效,某建设公司负有一定责任,但某区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明知法律禁止仍签订上述条款,对利益分配条款无效负有主要责任,其后,又未能依照生效行政判决要求,妥善处理合作协议无效后的相关事宜,依法应合理补偿某建设公司基于合作协议履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原审法院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的补偿金额并无不当,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行政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未简单止步于合法性审查,而是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定精神,深入考量企业基于对政府诚信和协议履行产生的信赖利益。在确认政府对行政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具有主要过错的前提下,结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签订以及实际履行情况,依法合理补偿企业的信赖利益损失。本案向社会昭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必须恪守诚实信用,不得损害经营主体基于政府承诺形成的合理信赖利益,应积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七
执破衔接助力被执行人破产重整,赋能民营企业重生
——某电器公司执行转重整案
【关键词】
投资融资促进 盘活资产 执破衔接 重整价值识别
【案例摘要】
某电器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控制人于2024年1月意外离世,企业陷入债务危机,负债7000余万元,资产被轮候查封、资金链断裂、企业停产。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积极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对有重整价值的“有产可破”企业依法重整、保留企业核心资产,依法建议并引导企业启动预重整程序,通过“缓执行+预重整+府院联动+招商引资”等组合措施,成功引入战略投资盘活资产,企业全面复产。该案重整成功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关于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的立法宗旨。
【具体内容】
某电器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总投资2亿元,占地近百亩,主营家用电器及配件生产销售,拥有完整的生产线、稳定的销售渠道与成熟的品牌,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多年入选“中国洗衣机十大品牌”,具备良好的市场基础与发展潜力。2024年1月,企业实际控制人意外离世,迅速引发债务、经营、信用三重危机,企业负债7000余万元,土地厂房、机器设备、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冻结,供应商集中起诉、债权人上门催债并引发集体信访,资金链彻底断裂,企业被迫全面停产,220余名职工面临失业,优质产能濒临闲置。
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该企业系列执行案件时,贯彻规范文明执行理念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平等保护精神,经全面研判确认,企业危机由偶发事件导致,核心资产完好、市场渠道稳定,具备显著重整价值与挽救可行性。法院及时向企业、债权人释明重整制度优势与法律政策,主动建议并引导企业依法启动预重整程序,为危困民营企业争取宝贵重生窗口期。
为确保重整顺利推进,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统筹运用法治化、市场化手段打出组合拳:一是依法暂缓强制执行,协调解除不必要的查封冻结,防止资产低价处置导致企业价值贬损,保留完整生产要素;二是搭建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三方沟通平台,规范预重整流程,制定合理偿债方案,凝聚各方重整共识;三是强化府院联动机制,联合属地政府、招商、信访等部门,统筹债务协调、信用修复、要素保障与风险稳控;四是公开招募战略投资人,成功引入外部资金,优化企业治理与债务结构,在保留企业主体、品牌与职工队伍基础上实现轻装重启。
2025年6月,某电器公司全面恢复生产,月产值超两千万元;普通债权人受偿率高达93%,债权得到高效保障;220余名职工全部返岗就业,企业信用与供应链合作关系得到有效修复,实现从停产危困到良性运营的实质性重生,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职工权益与社会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民营经济的典型样本。执行法院把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作为执破衔接机制的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识别重整价值,在保留企业核心资产的情况下引导启动预重整。通过府院联动与市场化招商引资,有效盘活优质资产、促进投资融资、稳定就业岗位,实现企业重生、债权清偿、职工稳岗、产业链安全等多重效果,充分彰显司法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发展支持与纾困赋能,为人民法院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案例八
“法院+贸促会”联动解纷,保护民营企业“出海”合法权益
——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外商公司及其出资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服务保障 海外权益保护 涉外商事调解 “法院+贸促会”联动
【案例摘要】
在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外商公司及其出资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联合嘉兴贸促会,依托“商事调解+中立评估+司法确认”涉外商事多元解纷机制,法官与中立调解员协同发力,破除语言不通、跨国交易等难题,仅用时3天便妥善化解纠纷,并经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10万余元,让中外当事人同享中国司法服务的效率与温度。该案的成功化解充分体现了涉外商事纠纷专业型诉调对接机制的独特价值,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完善民营企业海外利益保障机制提供了案例注解。
【具体内容】
某埃及商人独资设立了某外商公司,常年向浙江桐乡市某进出口公司采购沙发布。双方对账确认尚有15万余美元未结清,某外商公司向某进出口公司出具欠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付清。然而其付款期限届满,仍未清偿货款。沟通未果后,某进出口公司遂将某外商公司及其独资股东起诉至桐乡市法院,要求付清货款。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当事双方已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有较好的合作基础,除该笔货款外,其他交易并无争议。且某外商公司系因临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有意拖欠货款,存在良好的调解基础。若采用调解方式,既能免去聘请翻译人员的高额费用,又能避免涉外纠纷诉讼流程过长等问题,最大限度减少诉讼对双方经营产生的影响,也有利于修复商业友谊,为双方后续合作创造更大可能。
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联合嘉兴市贸促会,迅速启用涉外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选定具有10余年外贸工作经验且英语流利的调解员参与调解,并第一时间组建调解微信群为三方沟通搭建桥梁。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从中立的角度评估案件的优势、劣势,协助作出专业的中立评估意见,引导双方深度考虑后续的贸易合作;法官从法律角度进行指导、补充、释明,最终推动双方就具体偿付金额、还款期限达成调解合意:某进出口公司同意减让部分货款,某外商公司承诺在4个月内分三期支付货款。针对某进出口公司对外商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的担忧,调解协议中也增设了履行制约条款,并申请通过法院的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强制执行力。双方握手言和,表示未来将继续密切合作。当日,外商公司即按约支付了首期货款。
【典型意义】
国际贸易中,合同纠纷屡见不鲜。该案件依托“法院+贸促会”联动机制,通过“商事调解+中立评估+司法确认”模式,高效化解涉外商事纠纷,不仅为企业节省了成本、减轻了诉累,也促进了企业的共商共赢,更体现了涉外商事纠纷专业型诉调对接机制的独特价值,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途径。 【编辑:梁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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