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布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10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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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10起典型案例

2026-08-11 20:24: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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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11日电 据“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公众号消息,8月11日,公安部网安局发布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10起典型案例:

  案例1 杨某国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买卖国家公文证件案

  近日,辽宁沈阳公安网安部门成功侦破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打掉一个以“高薪兼职注册营业执照”为名实施身份盗用的犯罪团伙。经查,杨某国(男,25岁)伙同谢某才(男,29岁)成立“**网络”工作室,组织多名公司人员与中介人员对接,通过“执照充场”等名义,以首次注册营业执照给予200元、后续完成手续再结200-300元为诱饵,招募不明真相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来到现场,进行手持身份证拍摄,非法注册电商账号及工商营业执照。杨某国等人以每条100-300元不等的价格,将这些账号出售给下游买家,最终流入涉赌、涉电诈犯罪团伙之手,用于非法支付结算或洗钱。

  查明,杨某国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000余条,涉案金额20余万元。

  目前,该案2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2 崔某伟、马某洒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近日,甘肃临夏公安网安部门从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入手,成功扩线侦破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经查,以崔某伟(男,38岁)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社交软件、短视频平台发布兼职广告,以“闲置账号高价变现”的名义,大量收购微信、QQ、抖音等各类实名网络账号,并吸引群众提供本人及身边亲友的手机号等信息,注册各类网络账号,层层转卖至境外诈骗团伙,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出售网络账号的“号主”成为犯罪分子“帮凶”,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及财产安全。

  查明,崔某伟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涉案金额130余万元。

  目前,该案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移送起诉。

  案例3 刘某沅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安徽宣城公安网安部门侦破一起利用黑客技术挖掘系统漏洞、搭建数据查询接口、非法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

  经查,刘某沅(男,20岁)伙同韦某影(男,18岁)、林某(男,18岁)在互联网上搭建社工库,通过收费查档方式,为下游律师、私家侦探、信息中介等群体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查询服务,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查明,刘某沅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批,涉案金额30余万元。

  目前,该案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移送起诉。

  案例4 李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近日,四川内江公安网安部门侦破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经查,李某(男,31岁)伙同李某(女,31岁)在抖音等平台发布“订单解密”广告,向抖音商家推销订单解密业务,同时,指使陈某威(男,28岁)、周某宇(男,30岁)向快手、小红书等平台电商直播间商家推销订单解密业务。上述4人批量获取电商平台订单数据后,由徐某峰(男,38岁)提供技术支持,对订单进行解密,非法获取订单手机号码、收件地址等个人信息,出售给下游黑灰产团伙,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及财产安全。

  查明,李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0余万条,涉案金额800余万元。

  目前,上述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移送起诉。

  案例5 吴某通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近日,广东佛山公安网安部门侦破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佛山公安网安部门接报案,称某房产中介公司经纪人数据遭批量泄露,被用于装修业务精准营销。经查,吴某通(男,36岁)伙同罗某德(男,21岁)等人以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掩护,指使陈某杰入职某房产中介公司,以获取该房产中介公司内部系统权限,并雇佣邓某某等人,利用技术手段绕过该房产中介公司内部系统安全机制,批量爬取经纪人个人信息后进行倒卖,供装修公司推销装修使用,并按成单金额的2%抽成,牟取非法利益,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查明,吴某通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3万余条。

  目前,该案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6 王某杰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近日,山西太原公安网安部门从频繁出现的教培“精准推销”电话入手,成功破获一起涉及学校、教培机构、眼科医院等多行业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经查,王某杰(男,34岁)在教培机构任职期间,为完成招生指标,与韩某(男,52岁)、班某(男,32岁)、马某(男,33岁)、张某(男,34岁)、王某(男,36岁)、张某雯(男,33岁)、崔某(男,36岁)等多个教培机构工作人员非法交换和出售学生数据,王某杰为进一步获取学生信息,又向康凯(男,39岁)、苏保全(男,53岁)、李振新(男,44岁)、侯晓飞(男,37岁)等多家眼科医院和学校的工作人员购买大量学生信息,形成了一条“内鬼窃取、行业倒卖、精准推销”的犯罪产业链,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查明,网某杰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0余万条,涉案金额30余万元。

  目前,该案1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7 石某、黄某威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近日,陕西咸阳公安网安部门从频繁出现的装修骚扰电话入手,成功打掉一个隐藏在装修行业,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黑产链条。

  经查,以石某愿(女,33岁)、黄某威(男,29岁)为首的犯罪团伙,从装修公司收集个人信息,同时从为政府单位提供数据维护的信息公司、为政府提供拆迁项目的服务公司、小区物业、售楼部、村委会等行业工作人员处,非法购买个人信息,出售给装修公司、家居经营、房产中介等相关行业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工作人员获取信息后,又不断对信息层层买卖、交换、牟利,形成了一条涉及行业众多、利益关联庞杂、隐蔽性强的公民个人信息买卖黑灰产业链,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查明,石某、黄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00万余条,涉案金额50万余元。

  目前,该案1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8 董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近日,上海公安网安部门侦破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经查,以董某(男,36岁)为首的犯罪团伙,成立“某玺”共享充电设备公司,免费向低价旅馆投放共享充电宝,并约定按照使用收益进行分成,吸引大量低价旅馆合作。合作中,该团伙以提供“刷好评、删差评”等网络评价操控服务为条件,要求宾旅馆非法提供住客姓名、入住时间等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电话回访、使用非法插件等方式,在多个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评价操控,提升合作商家网络评分、降低负面评价,以牟取非法利益。该团伙呈公司化运营,下设销售部、技术部、好评部、差评部、售后部等部门,已形成“设备推广获取资源、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数据分析筛选、操控网络评价”的完整犯罪链条。

  查明,董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0余万条,操控网络平台评价10万余条,涉案金额1100余万元。

  目前,该案3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9 夏某强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近日,江苏宿迁公安网安部门侦破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查明,夏某强(男,38岁)伙同姜某帅(男,35岁)等人成立“法律咨询”工作室,通过境外社交平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的开房记录、车辆档案、出行轨迹等高敏感隐私信息,再打着“法律辅助”“调查支持”的幌子,在无讼”APP、淘宝、闲鱼、QQ群等网络平台进行推广引流,高价出售给律师、私家侦探、信息中介等特殊群体,用于在办理离婚、讨债、商业竞争等案件中获取不正当优势,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查明,夏某强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目前,该案10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10

  近日,浙江舟山公安网安部门成功侦破一起“私家侦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打掉一个以“私家侦探”“婚姻调查”“寻亲找人”为名义,实施非法调查业务的犯罪团伙。

  经查,以吴某(男,34岁)为首的犯罪团伙在上海成立“上海**探真咨询有限公司”,在微信视频号、抖音等平台发布“私家侦探”类视频进行引流,声称可提供各类“私人调查”服务,在获取客户需求后,通过勾结多行业“内鬼”非法获取受害者行踪轨迹、开房记录等,同时雇佣专人充当“马仔”,实施GPS定位、贴身跟踪、偷拍窃录等非法活动,形成了一条分工明确、手段隐蔽的“线上查档+线下跟踪”黑色产业链,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查明,吴刚等人采取线下跟踪和线上查档的方式为12人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服务,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目前,该案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移送起诉。

  网警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同时,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储存和使用个人信息,发现个人信息泄露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辑:田博群】

【编辑: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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