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建部分地上、地下全部建筑规模自持经营,自持年限为最高出让年限(办公50年、商业40年),不可转让或分割对外销售。
8月15日,我国第二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当日,全国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理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新法迎来司法实践“第一案”。
案件原告章女士系涉案被告一楼水产商铺相邻的二楼住户。一楼水产商铺为经营所需,在店内布设多排鱼池并安装多台抽水泵和增氧泵,相关设备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运转,持续产生低频振动噪声,并经由建筑楼板向上传导,夜间尤为明显,造成章女士睡眠严重受损。
2026年3月,章女士因睡眠障碍前往医院就医。此后,章女士多次与商铺经营者协商,但未能有效解决噪声问题。不堪其扰的章女士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楼水产商铺拆除供氧电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案件争议聚焦经营性低频振动噪声的侵权认定,以及商户经营权益与居民居住安宁权益的平衡问题。庭审中,法院认为,市场经营主体持续排放噪声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认定为环境污染侵权,由经营者就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法院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即便噪声监测数值未超国家标准,但只要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致使持续性低频噪声超出普通人容忍限度,损害群众居住安宁权益,经营者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多次组织现场勘验并咨询专家整改意见。经过近两小时审理,法院认为,人民法院既要做环境红线的守护者,也要做合法市场经营主体的护航者,应在严格保护环境民生权益的同时,以最小经营影响实现最大环境效益,让法治成为连接“当下生存”与“永续发展”的桥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结合现场勘查、医疗记录等证据,按照经济效益原则以及损害最小化原则当庭宣判:判决被告限期进行降噪、减振整改,赔偿原告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固点评指出,本案作为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全国首案,全面贯彻法典绿色与人本融合的立法精神,对个人的安宁权益高度重视,予以优先保护,以个案裁判确认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权益,为解决实践中商住一体小区常见的同类问题提供了统一规范指引。
(总台央视记者 李可婧) 【编辑:李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探索性事业,还有许多未知领域,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大胆探索,通过改革创新来推动事业发展,决不能刻舟求剑、守株待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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