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时任国家副主席习近平访问匈牙利期间,曾到匈中双语学校考察。
一段时间来,上海、北京等地司法机关通报多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纠纷案件:网约车司机充电时猝死,法院判决保险理赔获支持;外卖骑手等候接单途中出事,平台企业需承担责任;外卖众包骑手收工回家后猝死,检察机关支持家属维权促成和解。这些案件的裁决,有效厘清新业态劳动者“工作中”履职状态的认定,为相关案件审理提供司法借鉴。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26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部署推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全国推开,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框架持续完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副庭长茅建中表示,司法机关在审理商业保险纠纷时注重体现立法精神,弥合保险条款与新业态用工现实之间的差距,以司法力量不断织密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网络。
停车充电猝死,网约车司机算不算“工作中”
44岁网约车司机李某为平台注册驾驶员,2023年12月23日,李某完成订单后驾车前往充电站补充电能。下车不久,他突感身体不适,先是蹲在车辆一旁,挣扎起身之后倒地,于当日16时23分猝死。
平台公司为李某投保带有“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金额60万元。李某离世后,6名亲属作为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其理由是依据条款,理赔前提是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充电停驶状态,司机并未驾车行驶,达不到赔付条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保险文本不同条款存在表述冲突。保单特别约定将猝死理赔限定为“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附加险条款责任范围则写明“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并未局限于驾驶车辆行驶阶段。根据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主审法官茅建中指出,为网约车充电,是保证持续运营不可或缺的环节,不能狭隘地将司机“驾驶过程”等同于在驾驶座位上行驶的时段。综合各项事实,法院认定事故符合理赔实质条件,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家属支付60万元理赔款。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网约车司机的工作具有连续性、机动性特点。充电、等待订单等行为并非驾驶工作的‘中断’,而是运营的‘必要环节’。若将‘驾驶车辆过程’仅限定于司机驾驶车辆的时间,则损害了劳动行为的整体性。”茅建中说,劳动者的保障应覆盖其整个工作过程,“无论用工形态如何变化,劳动的价值不会变,劳动者的尊严不容打折,权益保障不能缺位”。
接单途中出事,平台能否“甩锅”
如何认定外卖骑手的“履职状态”同样引人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案件。
骑手杨某身着配送工服、携带配送箱,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商圈等候接单,途中与机动车相撞。交警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受损一方提起诉讼,要求骑手、配送公司以及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配送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骑手没有执行配送订单,其行为属于个人事务,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骑手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不能单一以“是否正在配送订单”作为标准,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履职外观、行为与工作的关联程度综合判定。杨某与企业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双方存在管理关系,不属于纯粹的承揽关系。杨某穿戴工作装备前往商圈候单,符合行业通行模式,属于履行职务的预备性工作,应当认定为履职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配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8月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朱鑫壤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说,骑手履职期间依法应当包含预备性、收尾性工作。骑手完成订单后,前往商圈等候接单、返回站点交接等行为,和后续工作存在直接关联,应当纳入履行职务行为范畴。配送公司以“非接单配送”为由试图免除责任,既不符合行业运行实际,也有失公平。
骑手在家中过世,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骑手结束配送返家后突然死亡,能否主张猝死相关保险赔付?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近日通报一起相关案件。
2024年7月9日下午,外卖众包骑手成某某完成最后一单配送后,因身体不适匆匆返家休息。当晚,成某某在家中被发现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死亡。成某某在从事骑手工作期间投保了商业保险,保单条款载明: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猝死保险金。
当成某某的母亲周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却遭到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成某某死亡地点在家中,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约定。
2025年7月,周某某向静安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我们办案发现,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关系灵活复杂,新就业形态下‘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概念具有弹性,劳动权益保障面临多重挑战。”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泽贇说。
为界定成某某的劳动状态,检察官依法调取了平台后台的详细跑单记录。数据显示,成某某平时的送餐时间通常从下午持续到晚上十一二点,猝死当日正处于这一惯常的工作时间段内。
“新就业群体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不能简单以‘家中死亡’为由机械割裂其与工作的关联度。”检察官办案发现,保险合同并非成某某本人签订,保险公司亦未能充分举证已尽到合理的提示和告知义务。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检方认为周某某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2025年7月10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
周某某家住外省市,往返上海诉讼成本高,且家庭经济困难。检察机关协同法院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支付保险金并即时履行完毕。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教授认为,这些典型案例对厘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中”司法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以往司法认定履职状态,多以劳动者是否正在执行具体订单任务为判断依据。当前司法裁判实现理念转变,对“工作中”的认定,从单一的行为动作判定,转向以是否具有实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商业利益关系为核心进行综合评判。
陈兵表示,新业态劳动具有碎片化、算法化显著特征。劳动者依托平台获取收入、接受平台算法管理,为维持接单能力进行充电、商圈候单等行为,并非个人休息状态,而是为了保障正常运营的再生产劳动,是完整劳动周期的有机延伸。平台通过整合劳动者碎片化劳动时间获取商业收益,理应承担与之相匹配的风险保障责任,不能以未即时接单为由规避用工义务和劳动权益保障。这一裁判理念有效破解新业态隐形加班、工伤认定难等痛点,司法认定不再局限于形式合同和瞬时工作行为,而是重点审查劳动者是否处于平台劳动管控与收益风险体系之内,以实现对新业态劳动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在陈兵看来,将整体运营环节纳入履职范畴,既符合行业客观规律,也彰显司法公平与民生温度。同样,司法认定也需严守边界,不能无限扩大履职覆盖范围。骑手候单期间的私人休闲、长时间脱离工作状态的休息等行为,均不纳入履职范畴。有尺度、有温度的司法裁判,有效纠正平台随意切割用工责任现象,为规范平台用工、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引。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 李永鹏 邹竣麒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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