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中新网8月18日电 据市场监管总局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形成《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自8月18日起至9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了4个方面内容。
一是合并修改名称。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将《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相同的部分合并简化,合并修改为《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是明确原料和生产要求。本次细则修订以问题为导向,明确可可制品生产不得以可可壳作为原料,焙炒咖啡生产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
三是严格过程管控。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相关规定,细则修订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等要求。
四是健全管理制度。细则完善了人员管理、全链条管理等制度要求,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全流程覆盖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将认真研究采纳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科学修订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进一步压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刘欢】
(幸运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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