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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8月24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北京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任羽中受贿案。
法院对任羽中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对任羽中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任羽中生于1980年1月,四川资阳人。2025年9月,官方通报其主动投案,接受审查调查。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毫无纪法底线,公器私用,‘靠校吃校’,搞权钱交易”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5年,任羽中利用担任北京大学党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北京大学人事部部长,北京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北京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教育培训、升学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95万余元。
法院认为,任羽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任羽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任羽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完)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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