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治理体系的评价指标方面,重点考察公司在股权结构、股东行为、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以及信息披露水平等方面的表现,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成员的多样性、组织结构与职能完善、薪酬合理性及透明度、非财务信息的信息披露质量等。
中新社北京8月21日电 (记者 郭超凯)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21日在记者会上表示,草案二审稿充分发挥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明确重整前协商的方式、程序并与重整程序衔接,完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及批准制度。
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黄海华在记者会上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明确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临时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二是完善破产管理人范围的规定;三是充分发挥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明确重整前协商的方式、程序并与重整程序衔接,完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及批准制度;四是调整优化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位的规定;五是完善跨国破产制度,完善中国法院对跨国破产案件管辖权等规定;六是细化完善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相关制度,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谈及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如何更好发挥重整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黄海华表示,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在现行法规定的重整制度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完善:明确临时保护制度,保障包括重整程序在内的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完善重整申请制度,明确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当事人既可以直接申请重整,也可以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并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重整申请时的听证制度;加强重整信息披露,要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及时向相关当事人披露参与重整程序所必需的信息,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重整投资人招募,明确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重整投资人实行公开招募;完善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及批准的规定,充分保障债权人、出资人等当事人在重整中的合法权益;增加关于重整前协商的规定,明确重整前协商包括当事人达成重整协议和制定初步重整计划草案预先表决两种方式,并明确两种方式进入重整程序的法律后果,做好与重整程序的衔接。(完) 【编辑:万纪玮】
在中国首批试点恢复出境团队游业务的20个旅游目的国中,亚洲国家占一半,包括泰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老挝、马尔代夫、斯里兰卡、阿联酋共10国;其次是非洲和欧洲各3个国家,分别为埃及、肯尼亚、南非和俄罗斯、瑞士、匈牙利;大洋洲和美洲各两个国家,分别为新西兰、斐济和古巴、阿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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