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上个月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七次缔约方大会(COP27)上宣布的损失和损害基金的资金和机制、该基金与《巴黎协定》中气候融资承诺的关系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在为气候和其他全球公共产品融资中的角色,仍存在重大问题。
中新网广州10月13日电 (记者 程景伟)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广东省促进粤港澳气象合作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小切口”立法,共18条,不设章节。在条文内容设计上,《条例》紧扣气象合作重难点问题,回应港澳方面的需求期待,着力巩固完善成熟的机制模式,探索拓展可行的合作发展空间。
在气象设施共建方面,目前粤港澳气象观测组网已共建地面自动气象站6个、闪电定位观测站13个,基本建成粤港澳大湾区X波段相控阵雷达网,但还存在着因最佳观测点位业主志愿观测积极性不够高导致的站点选址难,以及因观测设备型号、观测模式不统一导致的故障维修难、协同观测难等诸多困难。在气象数据共享方面,目前粤港、粤澳气象数据共享日数据量分别达22GB、16GB,但广东省还存在服务器设备难以支撑相控阵雷达、精细化网格产品的气象数据及时传输共享等问题。
《条例》回应实践需要,对支持与港澳共建气象探测设施,建立和完善气象观测站网,以及加强本省气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与港澳气象部门网间互联宽带扩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针对当前粤港澳三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存在较大差异的实际,《条例》明确支持与港澳联合开展以灾害预警信号宣传为重点的气象科普。考虑到重大天气过程会商能够推动观测信息、天气影响信息共享,促进预报员经验分享和技术交流,对提升重大灾害性天气、极端性天气、小概率天气事件等预报预警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条例》结合区域气象特点,明确要求加强与港澳气象部门开展台风、暴雨、高温、寒冷等重大天气过程的联合会商。
《条例》着眼促进气象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助力港澳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推动粤港澳三地气象融合发展,明确要求加强与港澳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推动气象领域“湾区标准”的确认、实施和推广。
此外,《条例》着眼解决三地面临的共性科研难题,前瞻布局区域气象协同创新,明确支持与港澳的气象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强调加大对科研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引进等的支持力度。(完)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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