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印发《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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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0月14日电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办公厅14日印发《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办法共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公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维护我国航运业发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靠泊中国港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

  (一)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船舶;

  (二)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运营的船舶;

  (三)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25%及以上股权(表决权、董事会席位)的企业、其他组织拥有或运营的船舶;

  (四)悬挂美国旗的船舶;

  (五)在美国建造的船舶。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由中国建造的船舶免于缴纳。仅进入中国船厂修理的空载船舶,以及其他经认定予以豁免的船舶免予缴纳。

  第三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具体收取标准如下(不足1净吨的按1净吨计):

  (一)自2025年10月14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400元人民币计收;

  (二)自2026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640元人民币计收;

  (三)自2027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880元人民币计收;

  (四)自2028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1120元人民币计收。

  同一艘船舶,一年内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不超过5个航次。每年4月17日为年度计费周期起始日。

  第四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由船舶挂靠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条 船舶在同一航次挂靠多个中国港口的,仅在首个挂靠港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一年内挂靠中国港口超过5个航次的船舶,前5个航次需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凭前5个航次的缴费信息后续航次不再收取费用。

  第六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中国港口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如实向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船舶的建造国、悬挂国旗、所有人、经营人、租赁情况、本航次拟挂靠港口等信息,并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所有预抵港船舶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涉嫌瞒报、漏报第六条所列船舶信息的,应当责成船方或其代理人补报信息。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缴清船舶特别港务费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船方或其代理人逃避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对于已经驶离中国港口的船舶,下次挂靠中国港口前应当补齐欠缴的费用。

  第九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收取范围、标准和起讫时间等将视情动态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黄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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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5.1.7

更新时间:2025-10-15 07: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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