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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10月14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10月14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波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追缴在案的王波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王波生于1958年10月,内蒙古翁牛特旗人。2024年6月,官方通报其被查。同年12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他被指“大搞权钱交易”“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等。
经审理查明,2003年上半年至2024年5月,被告人王波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赤峰市委副书记兼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包头市委常委、副市长,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市长,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9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王波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完) 【编辑:胡寒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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