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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我们对中国经济充满信心”——访欧佩克秘书长海赛姆·盖斯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为执法赋能,进一步提升执法能力,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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