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释放全社会创造潜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充分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字里行间是只争朝夕的紧迫感。
中新网北京10月24日电 (记者 谢雁冰 郭超凯)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明确耕地保护总体要求,规定国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司法部部长贺荣当日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中共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硬实措施,守住了耕地红线,初步遏制了耕地总量持续下滑趋势。与此同时,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没有变,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依然突出,耕地撂荒增多,占补平衡存在量不足、质不高问题,守住耕地红线的基础面临挑战;耕地质量总体不高,农田水利方面欠账多,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繁重;一些地方土壤退化、耕地污染等问题较为严重,耕地生态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贺荣说,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在土地管理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专门法律,进一步全面、系统规范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活动,为切实守住耕地这个命根子、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草案共8章65条。草案明确耕地保护总体要求,规定国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遵循量质并重、严格执法、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原则,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关于加强耕地生态保护,草案提及,建立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制度,恢复和提升耕地生态功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维持有利于耕地保护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推广生态环保种植技术,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快构建生态循环农业产业体系;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耕地进行监测和评估,开展耕地污染溯源和源头防治;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消除或者减轻对耕地的污染危害。
关于严格责任追究,草案对各类违法占用耕地或者改变耕地用途等行为,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并做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完) 【编辑:曹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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