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中新网11月3日电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和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分为整治范围、重点任务、实施步骤、组织保障四部分。
整治范围方面,明确本次专项整治面向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以及非法提供院前医疗急救和医疗照护转运服务的非“救护”类车辆(即“黑救护”)。
重点任务方面,一是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对救护车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并实时核查比对救护车辆的新增、注销情况。二是明确了救护车的管理主体和监管原则,强调了救护车规划、信息化赋能和社会协同监管。三是明确了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黑救护”违规违法行为打击范围,对涉事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是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照护转运,有序化解供需矛盾,疏堵结合引导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良性发展。
专项整治工作自2025年10月至2026年9月,为期1年。分为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总结三个阶段。
此外,《通知》要求,做好组织保障,建立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二是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建立强效机制。三是要加强宣传,推进综合治理。 【编辑:李岩】
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开宗明义:“概括提出并深入阐述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是党的二十大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最新重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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