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端人才主动求职少、跳槽成本高、决策周期长,成为传统招聘模式在中高端人才招聘市场无法奏效的原因。
11月1日—3日,第九届“一带一路与西部发展”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会议由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北京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中心、北京大学新疆“一带一路”研究院、新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新疆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西安外国语大学国家民委(培育)基地主办。
开幕式上,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系主任、北京大学新疆“一带一路”研究院副院长周飞舟、新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国家民委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基地教授罗意、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副院长、教授秦海波、西安外国语大学国家民委(培育)基地首席专家、中亚·环里海研究中心主任黄达远发表致辞。
本次研讨会分为历史与认同、“三交”与铸牢、文化与经济、社会与发展四个主题,来自新疆大学、新疆师范大学、云南民族大学等多所高校、研究院的学者与会交流。研讨会征集到百余篇论文,经专家组遴选,23篇论文入选。
“一带一路与西部发展”研讨会是由北京大学、新疆师范大学共同创办的学术交流会议,旨在为“热爱西部、研究西部、建设西部”的学者提供一个平等、自由、开放的学术交流平台。自2016年起,已在北京大学召开八届会议。(完)(《中国新闻》报宋珂欣 报道) 【编辑:周驰】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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