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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8月1日电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8月1日对外发布一份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彰显竞业限制不应被滥用的导向。
据介绍,民法典颁布后,最高法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清理,整合原有的4个劳动争议方面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近两年来,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带来新挑战,亟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1日在北京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共21条,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竞业限制约定泛化和滥用方面予以规制。
“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是避免恶性竞争,这项制度是衡平保护用人单位经营权与劳动者择业权的具体体现。”陈宜芳说,在《解释二》制定过程中,最高法坚持既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又畅通人才自由流动的理念。
《解释二》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
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
陈宜芳说,《解释二》在明确竞业限制不应被滥用鲜明导向的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完) 【编辑:曹子健】
(作者:袁振龙,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综治所所长)(责编:代晓灵、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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