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看亿同玩第十页》
中新社北京11月18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11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李石松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石松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李石松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李石松生于1969年2月,云南云龙人。2024年6月,官方通报其任上被查。同年12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对统计造假失察”“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贪图享乐、道德败坏”等。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李石松利用担任云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副处长、处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秘书长,云南省红河州委常委、副州长,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书记、厅长,云南省曲靖市委副书记、市长,云南省委常委、曲靖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25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石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李石松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李石松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其中李石松实际所得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李石松当庭认罪悔罪。(完) 【编辑:张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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