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麻豆tv传媒免费在线观看 任仲平最新200条第21条-第1条·2022年12月15日05:46·2022年09月29日05:53·2021年07月20日05:08·2021年07月05日05:44·2021年06月28日01:20·2021年03月03日06:08·2021年01月22日05:25·2021年01月04日05:17·2020年09月07日05:07·2020年03月26日04:54·2019年12月17日05:21·2019年09月30日05:24·2019年09月29日05:23·2019年09月02日05:01·2018年12月17日04:36·2018年12月14日04:46·2018年05月02日05:42·2017年12月06日04:32·2017年12月05日04:38·2017年07月28日04:28·2017年06月29日04:25摄
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对于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一并请求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关于“开门杀”事故,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明确,“好意同乘”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记者:冯家顺、孙鹏程
海报制作:冯家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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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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