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快报|“开门杀”等交通事故赔偿有了司法解释 《pali.itd》果不其然,一连串特情接连袭来——“通信中断”“遭‘敌特’袭扰”“发射单元受损”……“从天而降”的蓝军重拳出击,打得官兵措手不及、连连叫苦。《pali.itd》
“望你珍摄,吻你万千”,“情长纸短,还吻你万千”,是他们在家信中常用的结尾,一封封家信见证着他们的思想相通、心心相印。
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对于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一并请求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关于“开门杀”事故,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明确,“好意同乘”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记者:冯家顺、孙鹏程
海报制作:冯家顺
新华社国内部出品
【编辑:王琴】我们坚定维护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举办“九二共识”30周年系列活动,系统回顾阐释“九二共识”的历史经纬、核心意涵和重大意义。
表面效应是纳米材料的四大效应之一。
人民日报(PeoplesDaily)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机关报。。
(责任编辑:麦克鲍力施)
- 今日热点
- 赓续百年初心担当育人使命!各地主题灯光秀向教师致敬
- 绍兴新昌“揭榜挂帅”促乡村蝶变
- 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兰奕文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图解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现代化产业体系」如何建?产业政策要发展和安全并举
- 引导青年学生书写无愧于时代的新篇章
- 中经评论:持续改善民生的“两会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