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 《城名域靠》招商基金总经理徐勇认为,未来公募基金不再具有牌照优势,或者至少牌照优势相比10年前降低不少。《城名域靠》
2月6日,人们聚集在土耳其马拉蒂亚一处倒塌的建筑附近。
中新网5月6日电 (记者 高萌)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开门杀”事故,《解释(二)》明确,保障受害人利益,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苏亦瑜】一张张黑白历史照片,一封封泛黄的珍贵家书,一条条处世家训,就像一帧帧历史画面在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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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麦克鲍力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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