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才能夯实我国经济发展的根基、增强发展的安全性稳定性,才能在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狂风暴雨、惊涛骇浪中增强我国的生存力、竞争力、发展力、持续力,确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不被迟滞甚至中断,胜利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 ■近年来,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进,取得了一些成效,思想共识不断凝聚、工作基础不断夯实、政策制度不断完善,但全面建成新发展格局还任重道远。
中新社北京4月10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份司法解释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自2016年施行以来,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反腐败国家立法持续推进,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和监察法颁布施行,为确保法律全面、准确、统一、有效实施,“两高”制定解释(二)。
这份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解释(二)明确,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解释(二)提出,对于真伪不明的财物和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特定财物,应当进行真伪鉴定。经过价格认定的财物,一般以认定价格认定受贿数额,但是行贿人按照受贿人授意购买特定物品后给予受贿人的,应当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购买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这份司法解释还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善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加大对违法所得追缴力度,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
“两高”强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动摇,依法严惩腐败犯罪。(完) 【编辑:曲克】
在以前,一项新技术需要很多年才能开花结果,现在马上就能普及或者证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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