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

2026-05-07 03:56:09 | 来源:泰州日报

字号变大 | 字号变小

  图为“麻豆神马   党的二十大强调,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摄

  中新网5月6日电 (记者 高萌)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开门杀”事故,《解释(二)》明确,保障受害人利益,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苏亦瑜】

下载杭州网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