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由淮安周恩来纪念馆提供)
中新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 郎朗)近日,某卫视上星播出的AI短剧《中国传说·白蛇》被网友质疑融脸知名艺人肖战、王一博,且有不少网友认为相似度颇高,#AI短剧疑融脸肖战王一博捞百万流量#登上热搜,引发热议。截至目前,该卫视已删除《中国传说·白蛇》相关海报、博文。
图为某卫视官微截图,网友质疑剧中角色融脸肖战、王一博,截至发稿,相关博文已删除 图为网友质疑法律层面上,如何认定AI角色构成肖像权侵权?如果侵权属实,侵权方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从法律的滞后性上来说,这类问题的边界还比较模糊,还需要更多精细规则的制定。”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告诉中新网,如果AI制作数字虚拟人的过程中,使用了明星的肖像,导致数字虚拟人拥有了显著的明星可识别特征,将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正在征求意见的《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到,此办法拟将未经许可使用与特定自然人高度相似的肖像列入禁止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据此,广东金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律师王明伟分析,肖像指“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不限于完全一致,核心是“可识别性”。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王明伟律师表示,该法条认定肖像权侵权不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且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列为典型的侵权行为方式。
“结合本次争议事件,《中国传说·白蛇》角色融合肖战、王一博明显面部特征,公众识别度极高,网友对比图及讨论均可证明了肖像的‘可识别性’,制作方未获肖战、王一博授权,擅自融合二人肖像特征用于商业短剧,满足‘未经同意’要件,属于上述第1019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合成或虚构形象不构成免责理由。”
该剧于2026年2月14日以“国内首部上星AI短剧”为宣传点,登陆某卫视黄金档,并在多个短视频平台同步分发,通过广告分成与付费观看获利。王明伟律师认为,这属于典型商业盈利模式,属于加重责任,可显著提高赔偿数额。
他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权方需要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立即停播、下架侵权内容,停止传播 AI 角色形象。
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在平台显著位置致歉,范围与侵权影响相当。
3、若肖战、王一博主张赔偿,则侵犯方需依法赔偿损失。
除此之外,侵权方可能面临监管介入风险,相关监管部门可依据《网络安全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整改、罚款、暂停播出。
若查实属于侵权,则节目制作方、播出平台属于共同侵权,作为播出平台,对AI生成、高度相似明星形象的内容,负有更高的合理审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 1197条,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需与节目制作方承担上述同等的连带责任,若肖战、王一博主张赔偿,需与制作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完)
【编辑:付子豪】“十四五”期间,科技部将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把技术交易合同额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有序推进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支持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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