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杀”撞人,被害人索赔42万余元是否合理?最高法解读
2026-05-07 22:37:45
来源: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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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撞人,被害人索赔42万余元是否合理?最高法解读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麻豆映画传媒最新出品国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今天(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开门杀”是指车辆驾乘人员在未观察车外情况下贸然开车门,导致与行人或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危险交通行为。如果乘客那边发生了“开门杀”,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和乘客各占50%责任,保险公司据此抗辩只承担驾驶人那50%责任的赔偿合理吗?

  董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路段处停车,坐在副驾驶位的杜某下车开门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潘女士发生碰撞,造成潘女士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董某和乘车人杜某负同等责任,潘女士不承担责任。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潘女士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请求董某、杜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2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商业三者险应仅就驾驶人董某承担的50%事故责任予以赔偿。

  法院认定驾乘人员是一个整体 保险全部理赔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人董某对于车辆行驶以及停车地点的选取具有控制权,其未在乘车人杜某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杜某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虽然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责任予以分别认定,但对于电动自行车主潘女士而言,驾驶人及乘车人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系一个整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法官 陆叶青:无论驾驶人及乘客的内部责任如何划分,承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对机动车一方这一整体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不受驾驶员及乘客内部责任分配的影响。

  在保险公司先期垫付7万余元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再赔偿潘女士32万余元。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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