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让人搭车出事故怎么赔偿?最高法回应

2026-05-06 14:00:56 | 来源: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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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水流出来了还说不要慢   团队依据秋海棠属最新分类,对该物种进行了研究、比对、分析,发现它隶属秋海棠科秋海棠属,为多年生草本植物,主要生长在小黑山保护区常绿阔叶林林下,花期一般在每年的8月至9月,黄色的花蕊形似祥云图案,花瓣为淡粉色。摄

  中新网5月6日电 (记者 高萌)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民法典规定,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最高法经研究认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全责、主责等认定,并不当然等同于确定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解释(二)》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好意同乘”制度价值,鼓励互助、托举善行。

【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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