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快报|“开门杀”等交通事故赔偿有了司法解释 《精品人成》以维护网络安全为例,首先要知道风险在哪里,是什么样的风险,什么时候发生风险,才能做到“聪者听于无声,明者见于无形”,规范维护互联网健康发展。《精品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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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对于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一并请求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关于“开门杀”事故,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明确,“好意同乘”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记者:冯家顺、孙鹏程
海报制作:冯家顺
新华社国内部出品
【编辑:王琴】“轮子一定要与地面产生摩擦才能走动,我们总不能把轮子罩起来吧?”关健打趣道。
位于滇池东岸的斗南花卉市场,素有“亚洲花都”之称,是亚洲最大的鲜切花交易市场,被誉为我国花卉的“市场风向标”和“价格晴雨表”,鲜切花从这里通过航空、冷链运输等方式销往国内各地及日本、泰国、越南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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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麦克鲍力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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