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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机协同作品日益普遍,争议随之而来
用AI生成内容,著作权算谁的?
AI文案、AI图片、AI视频……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迭代和普及,人机协同作品也日益广泛地进入生活之中。当AI根据用户指令,生成一段文字、一幅画作或一条视频,谁享有这些内容的著作权?用户投喂给AI软件的指令,本身到底算不算作品?是否也受著作权法保护?针对AI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等热点话题,《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从业者及专家。
当AI成为辅助创作的工具
“目前,在我们的平面设计工作中,AI软件已经是不可或缺的工具。”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广告传媒公司工作的崔宁告诉记者,在其任职的公司中,AI技术已被运用到设计全流程,“例如,设计一款化妆品的外包装盒,可以使用AI生成定制文案、元素、色调,并多次开展设计稿优化等工作。”
作为一名AI短视频博主,小宇在其个人账号中定期发布由AI生成的MV和短剧,主题包含科幻、历史、萌宠等多个类型,其中部分短剧播放量较高且已用于营利。
据小宇介绍,以AI生成MV为例,用户在上传实景拍摄的主角静态照片后,可以直接在一个AI软件中选择镜头角度、打光参数以及分镜头数量,“在预设模板输入参考内容和提示词后,可以直接生成MV”。
记者了解到,AI正加速赋能高效工作场景,能够独立完成多项工作的“超级个体”日益普遍。近期发布的一项关于知识产权创新的调研报告显示,近八成受访者对AI持积极态度,约五成受访者表示所在企业已开展AI应用。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在接受《工人日报》采访时表示:“早期照相机技术出现时,摄影师拍摄的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也经历过争议。同样,当今AI技术参与的作品是否属于法律保护作品目前仍在争议中,未来可能考虑到人的智力投入情况、智力投入是否产生独创性等问题,对AI参与生成的作品予以保护。”
关键在于是否有人类独创性投入
让小宇感到困惑的是,如果自己制作的AI视频被他人私自发布并用于营利,是否能以对方侵犯著作权为由维权?
记者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对于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相关争议,各地法院给出了不同判决思路。今年4月,在江苏无锡数据资源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中,博主李某使用AI生成的短视频,被冯某大量搬运、发布并营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独立创作相关短视频的文案、旁白和字幕等内容,并反复调整提供给AI软件的指令,已体现其独特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在此过程中AI软件实则是智能工具。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创作的完整短视频具备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李某系该作品的著作权人,酌情判决冯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万元。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告诉记者,在AI生成内容的过程中,如果用户付出了创作型劳动,符合著作权领域的“额头出汗”原则(指作者通过劳动付出获得著作权),有独创性、有固定载体,则一般可以认定其对相关内容享有著作权。
反之,在一些案件中,用户无法证明其独创性,其关于著作权的诉求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某美术创作公司撰写的AI作品提示词,被他人直接用于“文生图”。法院认为,案涉提示词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没有体现出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应认定为作品,因此该公司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判断一个作品要不要保护、保护哪些内容的核心标准。”赵虎分析,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独创性,“一是‘独’,即作品是作者自己独立完成的,并非抄袭他人作品;二是‘创’,也就是说,作品还需具备一定的创作高度。”他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非产品,具备功能性的产品应由专利法来保护。
明确底线规范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AI洗稿”“AI生成虚假信息”等乱象时有出现。有多位插画和摄影创作者向记者反映,有商家和账号使用AI软件修改其原创作品并营利。
通过梳理生效判决,记者发现,在部分案件中,通过AI技术对原创作品进行“微调”的行为被判侵犯著作权,一些未经核实即发布涉“AI幻觉”的行为也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创作者应如何证明其对AI生成内容享有权利?朱巍建议,应留存提示词、调整步骤、相关参数和指令,最好能现场反推、演示生成的整个过程,同时关注AI平台用户协议中的著作权相关内容,并在作品生成后尽快完成著作权登记。
谈及AI生成内容的未来发展,赵虎认为,应进一步推进AI标识规范化,同时利用技术手段识别内容是否由AI生成。“此外,在保护相关权利时,要把AI生成的部分去除或考虑进去,主要保护人所创作的那部分内容。”
朱巍认为,在使用AI创作内容的过程中,应当明确三条底线:“第一,不能侵害别人的合法权利,包括人格权、著作权等;第二,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第三,承担法定附随义务,如依规添加AI生成标识等。”(工人日报 记者 陈丹丹) 【编辑:梁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