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让人搭车出事故怎么赔偿?最高法回应

2026-05-07 14:44:24 | 来源: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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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国产黄片一区二区三区 2021年9月25日,潘东升同志因长期超负荷工作,在重要会议安保维稳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全力抢救无效,不幸牺牲,年仅57岁,被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福建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追授潘东升同志“时代楷模”称号。摄

  中新网5月6日电 (记者 高萌)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民法典规定,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最高法经研究认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全责、主责等认定,并不当然等同于确定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解释(二)》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好意同乘”制度价值,鼓励互助、托举善行。

【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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