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典型案例
中新网5月21日电 据最高检微信公众号消息,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在四川宜宾召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会上,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四川省宜宾市检察院督促整治污水处理设施不规范运行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1件,其中刑事案件3件、公益诉讼案件8件。检察机关持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等的协作配合,深化落实线索移送、办案协作、专业支持、信息共享等机制,以协同履职提升保护效能,以从严追责彰显法治力度。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必须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检察机关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督促推动流域协同、部门联动,着力破解“九龙治水”难题。如湖南检察机关针对猛洞河源头跨行政区划流域治理难题,由湖南省检察院指定具有跨行政区划管辖职能的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龙山县、桑植县检察院协同履职,督促推进矿涌水处理站建设运行、污泥规范转运、河道清理疏浚,并带动解决废渣堆存、河道侵占、源头区域路基塌陷、古树名木保护不到位等多类公益损害问题。
案例突出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针对生态环境受损情形,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责任主体落实修复责任、承担赔偿义务,推动污染物清理处置、受损生态修复和长效管护落实到位。同时,坚持源头治理延伸,促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协同推进。如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针对长江口滩涂湿地破坏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拆除硬质围堤,并探索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贵州省瓮安县检察院针对磷石膏违规堆存、综合利用不足问题,督促清运4.8万吨磷石膏,推动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助力磷化工产业绿色转型。
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典型案例 发布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典型案例11件,其中刑事公诉案件3件、公益诉讼案件8件,集中展现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协同配合、依法履职尽责,以法治力量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实践成效。
一、强化执法司法协同,以最严法治守护生态环境
检察机关持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等协作配合,深化落实线索移送、办案协作、专业支持、信息共享等机制,以协同履职提升保护效能,以从严追责彰显法治力度。江苏省叶某军等4人污染环境案中,四级检察机关一体履职,协同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查明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犯罪事实,科学认定危险废物、有害物质性质,依法追诉“产、运、倒”全链条犯罪,并推动8200余吨污染物规范处置。江西省星某药业有限公司、严某祥、曹某林等20人污染环境案中,江西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溯源取证,依法追诉产废单位及上下游人员犯罪,并支持生态环境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推动涉案主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应急处置费用2000余万元。
二、深化检察一体履职,协同推进流域系统治理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必须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检察机关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督促推动流域协同、部门联动,着力破解“九龙治水”难题。安徽省检察院从政协委员提案中发现线索,对引江济淮工程输水干线水环境问题依法以事立案,统筹沿线12市44县(区)检察机关同步履职,办理关联案件185件,推动拆除违法养殖设施35处,恢复水域面积3.1万亩,排查整治排污口91个,拆除侵占河道违法建筑13.1万平方米,促进跨区域重大水利工程水环境系统治理。湖南检察机关针对猛洞河源头跨行政区划流域治理难题,由湖南省检察院指定具有跨行政区划管辖职能的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龙山县、桑植县检察院协同履职,督促推进矿涌水处理站建设运行、污泥规范转运、河道清理疏浚,并带动解决废渣堆存、河道侵占、源头区域路基塌陷、古树名木保护不到位等多类公益损害问题。四川省宜宾市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排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异常线索,推动整治城镇生活污水直排41处,修复病害管网300余处,新建、改建污水管网8860米,促进污水处理设施监管由事后整改向日常监管、系统治理转变。
三、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力求生态环境修复实效
检察机关始终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针对生态环境受损情形,依法督促责任主体落实修复责任、承担赔偿义务,推动污染物清理处置、受损生态修复和长效管护落实到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针对长江口滩涂湿地破坏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拆除硬质围堤,探索以碳普惠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促成被告认购上海碳普惠Ⅰ类减排量1024吨。云南省洱源县检察院针对尾矿渣违法堆存污染生态环境问题,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推动约9万吨尾矿渣全部清运至企业厂区规范暂存,林地修复和后续处置工作有序开展。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在长江岸线非法倾倒电镀污泥污染环境案中,依法抗诉并推动改判,二审认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155.94吨,依法惩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同时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有关单位投入2300余万元清运危险废物、修复受污染土壤,消除污染长江岸线隐患,有力维护长江生态安全。
四、坚持源头治理,助推绿色低碳发展
检察机关紧盯区域性、行业性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以公益诉讼监督压实行政机关监管责任,推动从个案整改向行业治理、源头治理延伸,促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协同推进。贵州省瓮安县检察院针对磷石膏违规堆存、综合利用不足问题,督促清运约4.8万吨磷石膏,推动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助力磷化工产业绿色转型。浙江省温岭市检察院聚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非法拆解行业乱象,推动开展全域专项整治,排查各类回收点134处,清理露天经营点87处,依法取缔非法露天回收经营点6家,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治理。湖北省随县检察院针对乡镇生活污水溢流直排问题,在制发检察建议后持续跟进监督,对整改不到位、公益损害持续存在的情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投资1500余万元实施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并以该项目为样板推进全县乡镇污水处理能力提升。
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典型案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诉某测量公司破坏长江口滩涂 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口滩涂保护 替代履行 碳普惠减排量
【要 旨】
行为人非法破坏滩涂湿地等生态系统,造成固碳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探索提出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行为人所认购的碳汇应依法予以注销。
【基本案情】
长江口是典型的冲积型河口,具有独特的河口沙洲湿地生态系统,蕴藏着丰富的滨海盐沼蓝碳资源。2005年,某测量公司获批租用上海市长兴岛创建港河道青坎滩涂3万平方米,用于建造水利测量船专用码头。此后,该公司违规扩展使用滩涂1.6万余平方米,硬化地表并用于堆放物料、搭建机械设备、建设办公楼,破坏长江口滩涂生态环境。2022年8月17日,该公司依照《终止合同协议书》拆除建筑设备并腾退滩涂,但未拆除其构筑的硬质围堤,导致滩涂原貌无法通过自然潮汐冲刷恢复,固碳等生态服务功能持续受到损害。
【调查和诉讼】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的长江口岸线滩涂违规利用问题,指导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二分院)与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明区检察院)一体化开展公益诉讼线索调查。崇明区检察院经初步研判,决定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勘验、比对卫星遥感影像、调取土地租赁协议等方式,查明某测量公司违法占用滩涂面积16937平方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专家评估,涉案滩涂修复方案为拆除地基与围堤。涉案滩涂气候调节功能即固碳等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为51253元/年,按照实际受损期间折算为73158元。完成调查核实后,崇明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上海二分院依法审查起诉。
上海二分院结合专家意见认为,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的替代履行方式,应当尽可能与受损生态服务功能类型相对应。涉案滩涂湿地属于海岸带蓝碳生态系统,其单位面积碳埋藏速率显著高于森林等陆地生态系统,因此本案应优先选择蓝碳碳汇产品弥补固碳功能期间损失。但本地尚无同类蓝碳产品可供交易,异地认购又难以实现损害发生地生态服务功能补偿和区域保护目标。
基于上述情况,上海二分院依据上海市碳普惠相关管理规定,经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及高校院所反复研判,提出以认购并注销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方案。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是政府主导签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产品,通过收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或者个人绿色低碳行为活动数据,按照技术规范核算碳减排量。该方案可以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方式,对固碳等气候调节服务功能期间损失形成替代性补偿。
2024年1月19日,公告期满后,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上海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硬质围堤,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73158元,以认购并注销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方式履行。上海二分院起诉后,该公司自行拆除硬质围堤。2024年2月、9月,上海二分院两次会同专家、行政机关现场勘验。经专家确认,涉案滩涂已具备植被恢复和生态服务功能自然修复条件,自然修复目的可以逐步实现。
2024年10月25日,上海三中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上海二分院申请专家出庭作证,说明认购并注销碳普惠减排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上海三中院审查认为,上海二分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固碳功能损失的有效补偿,也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以多种方式参与减排,具有普惠意义。10月29日,上海三中院判决支持上海二分院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上海二分院联合市生态环境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单位,指导被告通过线上交易方式认购并注销上海碳普惠Ⅰ类减排量1024吨,其中包括1吨由公众绿色出行行为累积形成的场景减排量,以及1023吨项目减排量。
本案办理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加快推进《上海碳普惠减排项目方法学 滨海盐沼湿地修复》出台,为滨海盐沼湿地修复项目碳汇量计算和减排量核算提供技术依据。判决生效后,相关单位进一步推动上海碳普惠平台建设运行,并结合本案加强宣传推介。
【典型意义】
滨海盐沼湿地是重要的海岸带蓝碳生态系统,具有固碳增汇、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服务功能。本案中,人民检察院针对破坏长江口滩涂造成的固碳等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在本地尚无同类蓝碳产品可供交易的情况下,提出以认购并注销碳普惠减排量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获人民法院支持。本案探索了以碳普惠减排量补偿固碳功能期间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碳普惠机制适用和公众绿色低碳行为激励的有机衔接,为完善地方碳普惠机制、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
江苏省叶某军等4人污染环境案【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跨省处置固废 一体履职 污染物性质认定 系统治理
【要 旨】
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严重威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对重大污染环境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一体履职,及时补强完善证据,全流程开展法律监督。在认定污染物性质时,对倾倒主体点位的性质一般应当进行司法鉴定,对分散点位的性质可以结合检测报告、专家意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意见等综合认定。在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原则,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联动协作,督促修复受损环境,对污染物规范处置的同时加强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军,男,59岁,系固体废物倾倒组织者。
被告人高某强,男,51岁,系固体废物接收、倾倒人。
被告人马某垒,男,40岁,系固体废物接收、倾倒人。
被告人李某方,男,38岁,系固体废物接收、倾倒人。
2023年2月至2024年3月,为牟取非法利益,董某恒(另案处理)将约9000吨源自内蒙古自治区某公司的钢渣块球磨成粉,跨省运至江苏省某县,租赁某工贸公司部分厂房私设生产线,以酸洗等方法提炼含有稀土元素的草酸盐,生产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污泥8200余吨。董某恒安排被告人叶某军负责管理生产线。为降低处置成本,叶某军等人将生产压滤产生的污泥,以40元/吨、45元/吨的价格交给无相关资质的被告人高某强、马某垒、李某方等人处置。高某强等人随后将污泥全部非法倾倒在周边三市乡镇,其中危险废物2900余吨,有害物质5300余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流程检察一体履职,引导全面查明犯罪事实。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2024年5月1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和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一体履职,先后勘查现场、提前介入13次,与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及生态环境部门集体研判10余次,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犯罪分工、钢渣来源、酸洗工艺、污泥属性、危害后果等方面提出书面引导侦查意见108条。经进一步侦查查明,在非法倾倒污泥犯罪中,董某恒系主要决策者,叶某军系组织实施者,高某强、马某垒、李某方等三人为接收、倾倒者。同时还发现,涉案工贸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非法倾倒3000余吨固体废物,构成“案中案”。2026年3月21日,涉案工贸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主要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通过对“案中案”的深挖彻查,实现了对产业链条式污染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二)坚持依法审慎,科学准确判定污染物性质。鉴于非法倾倒污泥地点涉及江苏3市22处共计41个点位,若对所有点位污染物进行司法鉴定,费用高昂、周期漫长,经与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论证,决定对倾倒固废量较多的8处27个主体点位进行司法鉴定,对其余14个分散倾倒点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组织专家技术评审,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判定污染物性质。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同一生产线产生的污泥,分别被鉴定为危险废物和有害物质,有违常理应重新鉴定的问题,检察机关在收集并固定生产线工人证言、进货报表、货运司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基础上,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后认定,由于酸洗生产投入酸原料纯净度不同等因素影响,同一生产线可以产生两种不同性质污泥,鉴定意见具有合理性。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综合全案情节从重处罚。叶某军等人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和有害物质,涉案污染物近万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叶某军作为技术负责人,主动联系无资质人员倾倒并主导交易;高某强则利用原城管执法队员身份,负责联系场地、组织运输并从中牟利,二人均不认罪、不认罚,主观恶性深,依法应从重惩处。2024年11月30日,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实刑的量刑建议。2025年8月7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判决叶某军等4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叶某军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高某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马某垒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李某方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后叶某军、高某强提出上诉。2026年1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坚持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推动污染物规范处置及行业治理。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跨区域联动开展溯源调查,共收集20余份证据,锁定涉案钢渣来源。经磋商,生态环境部门编制污染物处置方案,指导涉案企业对污泥实行集中清运、集中保管、集中处置。依据损害担责原则,促成涉案人员出资,对8200余吨污染物进行规范处置,并全流程跟进监督,助力“无废城市”建设与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酸洗行业违规生产、危废处置监管失范、“厂中厂”隐蔽生产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相关单位组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联盟,向13家企业作出法律风险提示,推动9家排放不达标企业停业整顿、20余家企业升级处置工艺,并开展“回头看”,确保工艺升级和监管规范落到实处,以法治力量护航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典型意义】
长江经济带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主战场,高质效办好污染环境案件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职责。在办理跨省非法处置固废案件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一体履职优势,依托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密切协作配合,有效解决污染物溯源、性质认定、责任主体区分等重大复杂问题。针对污染物性质认定中鉴定点位多、费用高、周期长的问题,司法鉴定与检测报告可以互为补充,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专家意见、行政认定意见等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时,可以依法认定污染物性质。坚持打击犯罪和生态治理并重,秉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督促污染者承担损害责任,确保污染物全部得到规范处置,实现固体废物“产、运、倒”全链条打击与治理。通过构建“刑事追责+公益修复+行业治理”的全链条监督模式,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推动污染物规范处置和行业监管体系完善,实现从“个案打击”向“系统治理”的延伸,充分彰显用最严法治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为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筑牢坚实法治屏障。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非法拆解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电子产品拆解 执法司法协同 行业治理
【要 旨】
针对隐蔽性较强、取证难度较大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借助科技手段,综合运用多种调查取证方式收集固定证据,提高违法事实认定精准性。办案中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和行业监管漏洞的,可以推动开展类案排查和专项整治,促进相关行业规范治理。
【基本案情】
2025年初,浙江省温岭市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回收公司)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在该市泽国镇某村非法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某回收公司将拆解产生的废电路板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且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存在渗漏、流失、扬散等污染环境风险,损害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3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温岭市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本案线索。温岭市检察院经研判认为,该公司可能存在无资质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违法贮存危险废物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交办,温岭市检察院于2025年4月8日对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立案后,温岭市检察院围绕拆解行为、处理资格、危险废物贮存及公益受损情况开展调查取证。一是通过实地调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企业名称、经营者信息、作业规律及非法拆解活动持续时间等情况,并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及时固定现场证据,同步排查周边其他非法回收点线索。二是调取工商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查明该公司不具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三是运用卫星地图和无人机航拍分析周边环境、确定观测点位,查明该公司拆解电脑、打印机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并露天堆放拆解后的电路板等危险废物,且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2025年4月15日,温岭市检察院依法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查处某回收公司非法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违法贮存危险废物等行为,督促规范处置相关危险废物,并对辖区内同类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同时,温岭市检察院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移送了周边非法回收点可疑线索。
收到检察建议后,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检察机关移送的现场视频等证据线索,对某回收公司非法拆解、违法贮存危险废物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合计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涉案区域周边开展排查,发现并责令3处小型回收点停止违规行为。
2025年7月,温岭市检察院对检察建议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确认,涉案危险废物已清理完毕,并交由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场地恢复原状。经专业监测,污染风险已消除。
温岭市检察院在办理个案基础上,通过浙江省基层治理数字化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梳理同类举报投诉线索50余条,分析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管现状和共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推动温岭市人民政府出台《温岭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化发展专项整治方案》,开展全市专项整治。截至2025年12月,已排查13个乡镇(街道)各类回收点134处,涉及面积33.58亩,清理露天经营点87处,依法取缔非法露天回收经营点6家,行政处罚2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秩序进一步规范。
【典型意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非法拆解行为隐蔽性强,拆解产生的废电路板等危险废物处置不当,易造成土壤、水体和大气污染风险。本案中,人民检察院针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非法拆解问题,综合运用实地调查、询问、无人机航拍等方式查明违法事实,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同时,通过移送证据材料和可疑线索,推动个案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危险废物规范处置、污染风险有效消除。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系统梳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管中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地方政府开展专项整治,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化发展,实现由个案监督向行业治理延伸,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引江济淮工程 输水干线水环境公益诉讼案【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跨流域水环境治理 引江济淮工程 双向衔接转化 一体履职
【要 旨】
针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反映的公益保护问题,经研判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启动公益诉讼办案程序。对涉及跨区域重大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中多部门履职衔接不畅、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统筹属地人民检察院一体履职,推动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引江济淮工程是跨长江、淮河两大流域,涉及皖豫两省的国家级重大战略性水资源配置和综合利用工程,惠及人口5000多万。工程输水干线部分河段存在工业企业污水、城镇生活污水违法排放,农业面源污染,违法水面养殖,违法侵占、堵塞河道妨碍行洪安全等问题,影响输水干线水环境质量和工程运行安全,损害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0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徽省检察院)依托安徽省政协委员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从省政协委员提案中发现本案线索。因引江济淮工程输水干线水环境问题情况复杂、治理难度较大,涉及多地多层级监管主体,该院于同年11月9日决定以事立案,采取省检察院主办、沿线12市44县(区)检察院同步办理关联案件的模式,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安徽省检察院先后走访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省引江济淮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对接核实问题线索,组织地方检察机关运用卫星遥感、快速检测、无人机航拍、实地勘查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
经调查查明,引江济淮工程输水干线主要存在以下公益受损问题:一是违法围圩、围网养殖。源头首库菜子湖沿线存在围圩水产养殖14处,西河、浍河、怀洪新河、涡河、澥河等干支流存在围圩、围网养殖21处,养殖尾水污染水体。二是违法排污问题。流域内部分企业生产污水跑冒滴漏,部分乡镇、学校生活污水直排,部分养殖户养殖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共发现违法排污问题41处,造成瓦埠湖、天河、兆河、新沱河等部分干支流河段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时有超标。三是农村固废及农业面源污染。输水干线西淝河、北淝河、兆河、茨怀新河等部分河段保护范围内50余处点位堆放大量农村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多处河段沿线散布农药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对周边水体造成污染。四是侵占、堵塞河道问题。淮河怀远段、涡河蒙城段、萧睢新河等河道范围内违规搭建建筑物18处,沙颍河、涡河涡阳段等停放废弃船只72艘,沿线存在临水耕种、秸秆堵塞河道等妨碍行洪安全问题47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属地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有相应监管职责。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安徽省检察院对调查发现的问题逐案研判分析,统一台账管理,全程跟进督导,指导各级检察院综合运用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监督,督办、交办重点案件18件。先后3次召开专案推进会,2次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召开磋商会,推动各方形成治理共识和监管合力。截至2026年4月,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各级检察院同步办理关联案件185件,制发检察建议146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1件、民事公益诉讼6件,推动解决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针对违法围圩、围网养殖问题,促成行政机关联动执法、系统整治,拆除违法养殖设施35处,拆除圩埂、拦网15200米,清理网箱300余个,恢复水域面积3.1万亩。针对违法排污问题,促成行政机关排查整治排污口91个,改造铺设排污管网7500米,督促相关企业和规模养殖户建设、更新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针对农村固废及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促成行政机关清运各类垃圾1200余吨、农作物秸秆1227立方米,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集中回收点,建立河道常态化养护巡查机制。针对侵占、堵塞河道问题,促成行政机关拆除侵占河道违法建筑13.1万平方米,清理废弃船只72艘,清理河道堆积物等2680立方米。
专案办理中,安徽省检察院指导蚌埠等地检察机关对某公司非法倾倒1.4万吨污泥污染引江济淮流域等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件,追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6万余元。针对水环境治理易反复、难根治的问题,安徽省检察院指导各地在高质效办案基础上,推动职能部门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就宿州市域内水环境污染问题,安徽省检察院指导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宿州市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水利部门开展河湖“四乱”清理专项行动,并出台《宿州市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每年投入2000余万元用于全市引江济淮河道常态化管理。
2026年3月,安徽省检察院先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赴安庆、阜阳、蚌埠等地开展跟进监督,核查整改情况。4月3日,安徽省检察院召开结案论证会。经评估评议,认为引江济淮工程输水干线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4月14日,安徽省检察院对专案作出终结案件决定,相关办案成效被安徽省委、省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肯定。
【典型意义】
引江济淮工程是安徽省基础设施建设“一号工程”,对于促进长江经济带与淮河生态经济带联动发展、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跨区域水环境问题,人民检察院以事立案,依托“1+N”履职模式,统筹指挥办案,充分利用科技赋能,广泛借力借智,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推动解决跨区域、跨部门、跨流域水环境治理难题,助推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为超大型跨区域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持续发挥综合效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江西省星某药业有限公司、 严某祥、曹某林等20人污染环境案【关键词】
污染环境 引导侦查 追诉单位犯罪 支持起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要 旨】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往往涉及危险废物产生、出售、运输、加工、倾倒等多个环节,检察机关要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依法追诉上下游犯罪,确保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要坚持刑事打击与公益保护一体推进,深化与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推动危险废物有效处置,环境污染及时清除,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环境侵权责任,切实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原则,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屏障。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星某药业有限公司,涉案危险废物产生企业。
被告人严某祥,男,38岁,星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
被告人钱某希,男,37岁,涉案危险废物处置中介。
被告人曹某林,男,41岁,涉案危险废物倾倒人。
被告人胡某华,男,37岁,涉案危险废物倾倒人。
被告人欧阳某龙,男,37岁,涉案危险废物运输司机。
被告人曾某辉,男,36岁,涉案危险废物运输司机。
其余14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3年6月,江西国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指派副总经理严某祥到该公司实控的星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某药业)处置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同月,严某祥经钱某希介绍,以星某药业名义与曹某林签订虚假的CAS(水泥助剂)运输合同,将星某药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系危险废物HW34)以420元/吨的价格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曹某林等人处置。同年6月至8月,曹某林雇请欧阳某龙等人将废液运输至胡某华提供的新余市渝水区一临时挖掘的土坑内倾倒。在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后,曹某林又雇请曾某辉等人将废液运输至瑞昌市江州造船厂附近一场地倾倒。经统计、鉴定,曹某林等人前后共倾倒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液3227.896吨,且因瑞昌市污染物倾倒地位于长江江西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造成部分水生生物死亡,地表水环境遭受重大损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部门协同联动,夯实证据基础。本案是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2023年8月,瑞昌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瑞昌市码头镇下巢湖附近有刺鼻气味后,会同瑞昌市公安局前往现场,发现有人正在江州造船厂附近一场地内排放具有刺激性气味的不明液体。经现场管控、取样及勘验,该处水质呈强酸性,初步判定倾倒的液体为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液,随即邀请瑞昌市检察院介入侦查。瑞昌市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开展溯源取证:一方面,从倾倒废液人员入手,通过提取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分析车辆运行轨迹、调取运输合同、过磅记录等,查明废酸来源、倾倒数量,同时查清该团伙另有在新余市倾倒废酸的犯罪事实;另一方面,系统梳理倾倒、运输、居间介绍、委托、承接、场地提供等各环节参与人员,逐一厘清责任层级,针对与倾倒人达成长期稳定合作的多名运输司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问题,瑞昌市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综合倾倒地点、时间、次数、职业特性等情节认定其主观故意,划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确保依法严惩犯罪。经侦查,被告人严某祥、钱某希、胡某华及运输司机等20人陆续到案。为避免污染进一步扩大,瑞昌市检察院建议、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启动应急处置,采取及时抽取、转运废酸以及中和处理等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置,从源头阻断污染扩散。
(二)坚持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一体追责。2023年11月,瑞昌市公安局以严某祥等20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起诉。瑞昌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星某药业作为污染物的产生企业,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将危险废物低价委托给严某祥等人非法处置,应当以污染环境共犯论处,故依法追诉星某药业为被告单位。另查实严某祥涉嫌其他污染环境犯罪的事实,正在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为全面打击犯罪,瑞昌市检察院联合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赴景德镇市与当地公安机关沟通协调,经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将严某祥在景德镇市的犯罪事实并案起诉。2024年5月,瑞昌市检察院对星某药业、严某祥、曹某林等20人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2025年3月,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星某药业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严某祥、曹某林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三年不等,判处欧阳某龙等16人缓刑,并处罚金。2025年4月,曹某林、胡某华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6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依法移送线索,推动生态修复。因环境污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案情重大,2024年3月,瑞昌市检察院向九江市检察院移送公益诉讼线索。九江市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函告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该局随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九江市检察院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外排废酸数量、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研讨论证,建议追加国某公司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追究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民事侵权责任。2024年10月,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未果,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九江市检察院同步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出庭阐述支持起诉理由。2025年6月,法院判决星某药业、国某公司等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931.351万元和应急处置费用75.595万元。判决生效后,瑞昌市检察院持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回头看”,通过召开联席会、现场核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动态跟踪修复进展,经检测,被污染地附近水域pH值已达标。
【典型意义】
长江经济带是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在长江大保护战略持续深入推进的形势下,仍有少数产废企业为降低处置成本,将危险废物交由无相应资质人员处置。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将污染物随意倾倒、排放,渗入土壤、流入地表水系,严重污染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长江生态安全,针对非法倾倒行为隐蔽性强、证据易灭失、涉案环节复杂等问题,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引导公安机关固定废物属性、运输轨迹、污染后果等关键证据,全链条追诉上游产废、中游运输、下游处置人员责任,强化法律震慑;深化与行政机关协作,在应急处置、生态修复、损害追偿等方面联动发力,注重发挥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地位,积极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共同维护公共利益,以法治刚性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落地见效,筑牢长江流域生态安全防线。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乡镇生活污水溢流直排问题 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 跟进调查
【要 旨】
对于整改难度大、治理周期长的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后应当持续跟进调查。行政机关虽书面回复整改情况,但仅开展前期工作或者采取临时性措施,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使公益损害持续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涢水流经湖北省随县洪山镇,系长江一级支流府澴河上游源流。洪山镇污水处理厂位于涢水右岸,设计日处理生活污水约3500吨。2023年以来,洪山镇每日产生生活污水约5000吨,高峰期达7000吨。因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每日千余吨生活污水从管网两个低洼井口溢流直排涢水,严重破坏涢水水域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9月,随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随县检察院)在开展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部署的“助力流域综合治理”专项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等相关规定,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有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同年10月23日,随县检察院依法对县住建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立案后,随县检察院向县住建局调取随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合同等资料,并邀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分局)共同对排污口、河道水质等进行现场勘查,走访周边居民。经调查查明,洪山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网溢流直排涢水河道,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同年11月3日,随县检察院向县住建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职责,补足洪山镇污水处理能力缺口。县住建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回复称,已采取临时措施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并已启动污水处理厂扩容项目前期工作。2024年3月,随县检察院现场确认溢流口已封堵,污水溢流情况暂时得到控制。同时查明,县住建局已向随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书面申请扩建污水处理厂,随县发展和改革局已批复随县洪山镇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随县检察院经研判认为,县住建局虽已推动污水处理厂扩建相关前期工作,但扩容工程短期内难以完成,遂决定中止审查,持续跟进整改进展。
2025年8月,随县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案涉污染问题仍然存在。同月14日,随县检察院与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洪山镇政府开展现场勘查,发现洪山镇生活污水仍直接溢流进入涢水河道,造成河水污染。县生态环境分局在涢水受污染河段5处进行地表水取样检测,检测结果均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污染最严重区域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均超出地表水Ⅴ类标准,分别超出标准限值82%、115%、105%。随县检察院进一步查明,检察建议发出后,洪山镇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长期未实际开工,整改措施停留在临时管控和前期手续办理阶段,污水处理能力缺口未得到实质性解决,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诉讼过程】
随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县住建局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形,符合起诉条件。2025年9月16日,随县检察院向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随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住建局依法履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洪山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补足污水处理能力缺口。
同年10月27日,随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为县住建局是否已依法全面履职。县住建局认为,其已启动污水处理厂扩容前期工作并争取政府支持,但因财政困难等客观因素导致建设滞后,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随县检察院认为,洪山镇实际产生污水量已超出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污染问题根源尚未解决;县住建局在随县发展和改革局已批复扩容项目的情况下,长时间未能有效推动项目落地,也未采取充分有效措施解决污水溢流直排问题,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同年11月11日,随县法院判决支持随县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12月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县属乡投公司负责扩容项目实施,投资1500余万元推进建设,该项目已于2026年4月动工。扩容工程建设期间,县住建局持续督促污水处理厂加大处理力度,并采取鼓励重点排水单位错峰生产等措施减少污水排放量。目前,污水溢流情况暂时得到控制,河道已完成清理。同时,县住建局将该扩容项目作为样板,在“十五五”期间开展全县其他乡镇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建设行动。
【典型意义】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直接关系流域水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人民检察院针对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导致生活污水溢流直排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对于客观上整改难度较大、治理周期较长的案件,既要尊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律和行政机关整改所需合理期限,也要防止整改停留纸面。经持续跟进调查发现公益损害仍未消除、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的,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从临时处置转向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切实提升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实效。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猛洞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 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跨流域治理 协同履职 一体化办案
【要 旨】
针对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的上下游不同步、左右岸不同行的问题,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托一体化机制,统筹派出检察院和属地检察院联动办案。对流域出现的多个公益损害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上下游不同辖区的多个行政机关协同履职,推动跨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猛洞河是长江二级支流酉水的最大支流,发源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州)龙山县与张家界市桑植县交界处,流经桑植、龙山等地,经酉水汇入沅江再入洞庭湖。自上世纪80年代起,受源头区域煤矿无序开采、监管不到位等影响,流域内长期存在水体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2013年以来,龙山县、桑植县虽对辖区内多家煤矿开展多轮整治,但因分属不同行政区域,治理标准和治理进度不一,部分煤矿矿涌水直排或者超标排放,以及废渣堆存、河道侵占、源头区域路基塌陷、古树名木保护不到位等问题仍未全面解决,损害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2月,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山县检察院)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向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怀化铁检院)通报污水直排猛洞河污染环境线索。怀化铁检院联合属地检察院开展初步调查,发现龙山、桑植两县境内有4处煤矿矿涌水排入猛洞河,污染水体。
同年4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怀化铁检院管辖,属地检察院协同办理。怀化铁检院分别与龙山县检察院、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桑植县检察院)组成专案组,以猛洞河源头为起点,对源头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除煤矿矿涌水污染水体外,流域内还存在渣堆裸露垮塌1处、河道侵占2处、源头区域路基塌陷1处、古树名木保护不到位等公益受损问题。
针对煤矿矿涌水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因未依法全面履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23年9月15日,怀化铁检院分别对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湘西州生态环境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立案后,专案组通过现场勘验、委托检测鉴定、调取书证等方式进一步查明,龙山县境内在建矿涌水处理站受专项资金拨付等影响,建设进度迟缓;桑植县境内虽建成2座矿涌水处理站,但长期无人值守,污水处理设备未正常运行,污泥等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缺失、转运处置不规范,导致两县煤矿矿涌水直排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猛洞河。经检测,污水pH值呈酸性,铁等金属指标超过标准限值4倍。2023年11月1日、2024年1月9日,怀化铁检院分别向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职责,督促相关主体整改问题,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收到检察建议后,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对运营公司违法排污行为罚款10万元,并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督促运营公司规范污泥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程序,转运污泥148车、共计235立方米,开挖、疏浚、清理下游河道2141米,清理面积10982平方米。湘西州生态环境局针对矿涌水处理站建设进度迟缓、矿涌水排放污染水体的问题,约谈项目施工单位,明确工期节点,压实建设责任,推动工程按期推进。2023年12月27日、2024年3月6日,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分别书面回复整改情况。截至2025年10月,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已将矿涌水处理站纳入执法监测范围,建立水质监测台账,开展不定期监测,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与该运营公司达成1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执行到位。湘西州财政部门按时拨付760余万元专项资金,厂房建设、设备安装已全部完成并投入试运行。
针对办案发现的其他公益受损问题,检察机关按照不同问题类型和行政机关职责,分别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针对废渣堆存问题,督促龙山县自然资源局清运猛洞河沿岸废渣6272立方米,修建挡渣墙460米,完成表面防渗并封场绿化25300平方米。针对河道侵占问题,督促桑植县水利局、龙山县水利局分别查处违法行为,清运废弃土石料1000立方米。针对源头区域路基塌陷问题,督促桑植县交通运输局在猛洞河源头垮塌路段设立警示标识,修建90.71立方米挡墙保护源头出水口路基。针对古树名木保护不到位问题,督促桑植县林业局对猛洞河源头古树名木挂牌保护,并在全县开展古树名木专项保护行动,整治危害古树名木问题25个,对57株古树名木和23处古树群落挂牌保护。
【典型意义】
猛洞河是沅江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地位突出。本案中,人民检察院针对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出现的水体污染、河道侵占等多个公益损害问题,依托检察一体化机制,由派出检察院与属地检察院协同办案,以水污染治理为切口,统筹推动流域上下游、左右岸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带动流域内多发性公益损害问题系统整改,为破解跨区域流域治理难题、服务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益实践。
重庆市沈某福、毛某东 污染环境案【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长江生态保护 综合履职 依法抗诉 侦查实验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倾倒危险废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时,应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陈年旧案,判决对危险废物数量认定及适用刑罚明显不当时,应依法提出抗诉,通过开展侦查实验、出具专家意见、邀请专家出庭、多媒体示证等补强证据体系,强化监督效果。在推进长江生态环境治理时,坚持一体综合履职,积极推动土壤生态修复,实现治罪与治理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福,男,54岁,重庆某龙电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龙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毛某东,男,34岁,某龙公司总经理。
2003年5月,被告人沈某福与他人出资组建某龙公司,沈某福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整体经营决策,毛某东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在经营过程中,污水交由重庆某水处理公司处理达标后排放,电镀污泥由某龙公司自行处理。2012年至2015年期间,随着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发力,某龙公司为应付环保检查,除将少量电镀污泥交由环保公司正常处理外,其余大量电镀污泥由沈某福私下安排下属王某某(已死亡)联系司机,运输至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附近闲置土地(距离长江干流仅800余米)非法倾倒,由毛某东负责报销、支付非法处置的相关费用。2016年某龙公司停止经营并解散。2021年3月,有关单位在对倾倒现场土地进行开发挖掘过程中,发现前述污染物。经勘验,其中铬、镍、锌等成分严重超标,属危险废物,电镀污泥总量5000余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公安机关接到该单位报案后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侦查,由于案发现场土地征收已过八年,附近居民早已搬迁,现场无监控,难以确定犯罪主体,案件侦破难度大。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岸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后,引导公安机关确定现场污染物种类,针对涉案污染物为电镀污泥的情况开展源头调查,对辖区化工企业进行排查后,确定已注销的某龙公司系污染物来源企业。沈某福、毛某东归案后拒不认罪。鉴于本案案发时间久远,为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南岸区检察院持续跟踪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并及时对二人批准逮捕。
(二)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依法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间,沈某福及辩护人针对案发现场的危险废物是否均为某龙公司倾倒提出辩解,因案件关键人员死亡,大量书证灭失,准确认定危险废物数量难度大,南岸区检察院积极向上级院请示,重庆市检察机关环境资源保护专业办案团队加强案件指导,强化证据体系:一是邀请生态环境专家协助案件办理,根据2012年至2015年间某龙公司用水量、污水处理合同记录的污水数据及污水处理站负责人证言等,认定某龙公司非法处置电镀污泥数量。二是结合污泥数量大,案发现场进出仅有一条小道、地形极为隐蔽,案发期间该区域内仅有某龙公司一家电镀企业以及负责运输、倾倒危险废物的司机证言等证据,排除其他单位或人员在此倾倒同类废物的可能。2023年11月20日南岸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沈某福、毛某东提起公诉。
(三)强化监督,依法抗诉。2025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仅认定某龙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277吨,与现场挖掘出的电镀污泥数量差距巨大,并以沈某福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50万元、有悔罪表现为由,判处沈某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毛某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一审判决后,南岸区检察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刑罚适用明显不当,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期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为强化监督,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通过调取与某龙公司生产工艺及生产规模相当的电镀工业园区的生产数据,联合公安机关委托重庆大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开展侦查实验,还原某龙公司电镀废水处理流程,并邀请实验专家出庭作证,进一步完善证据指控体系。2026年2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认定某龙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155.94吨,改判沈某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沈某福被收监执行;改判毛某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四)坚持一体综合履职,治罪治理并重。在该案办理初期,南岸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开展履职,鉴于案情重大、复杂,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因土壤污染处于存续状态,为推动生态环境及时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南岸区检察院通过向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指导有关单位投入资金2300余万元,对危险废物及时清运,修复受污染土壤,及时清除现场含六价铬等危险废物,消除污染物进一步扩散、污染长江岸线的隐患,有力保护了长江两岸的绿水青山。
【典型意义】
治理长江污染,既要杜绝增量,还要减少存量。在加强长江岸线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治理存量污染过程中,对于案发时间久远、证据灭失情况严重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难以直接证实被告人倾倒危险废物的过程和具体数量的,可以通过组织专家模拟涉案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进行侦查实验,并邀请专家出庭作证、多媒体示证等方式,还原产污过程和产污率,结合实际用水量、污水处理量等数据,科学计算案发期间被告人倾倒危险废物的数量。针对认定事实错误,且被告人拒不认罪、未承担污染治理责任但判处刑罚明显较轻的判决,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提出抗诉,通过依法抗诉推动改判,依法严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污染长江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同步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在追究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污染防治管理责任,推动案涉污染物及时得到治理。本案办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保护了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污水处理设施不规范运行问题 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系统治理
【要 旨】
对点多面广、线索隐蔽、传统方式发现难度较大的公益损害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监督线索,提高监督精准性。办案中,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履职,推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宜宾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多、分布范围广。长期以来,该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存在“重厂轻网”“重建轻管”等问题,管网破损、污水溢流、设施间歇性运行等现象较为突出,导致部分城镇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河入江或者不达标排放,影响长江上游宜宾段干支流水环境,损害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10月至11月,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宾市检察院)在流域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经综合研判,于11月26日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宜宾市检察院调取全市10个县(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和近一年的进出水量、用电量等数据,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出异常线索1000余条。围绕异常线索,宜宾市检察院对187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收集书证、委托检测、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等方式,查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运维不到位,部分管网存在错接、混接、破损、渗漏、溢流等问题,导致生活污水直排、漏排;二是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规范,部分污水处理厂存在进出水量、用电量等运行数据异常,监测设备故障、数据失真,超负荷运行、间歇性运行或者违规排放等问题,影响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三是污泥和入河排污口管理不规范,部分污泥管理台账缺失或者记录不完整,贮存场所“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及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负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水污染防治等监督管理职责。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部分城镇生活污水直排、漏排或者不达标排放,损害公共利益。
2026年2月,宜宾市检察院先后向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宜宾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协同履行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营维护监管职责,建立科学客观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污水达标排放。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住建局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专项整治。一是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督促开展污水管网全面排查,修复病害管网300余处,新建、改建污水管网8860米,整治城镇生活污水直排41处。二是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督促新安装污水处理设施设备18台,校准设备311台,更换陈旧老化设备69台,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管理考核办法》,并将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监管纳入生态环境“党政同责”考核,压实属地责任,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化运行水平。三是规范污泥和入河排污口管理,督促73家污水处理运维企业依法完善污泥管理台账,严格落实污泥贮存“三防”措施,防止污泥“二次污染”;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日常维护管理机制,督促补办入河排污口设置批文6件,规范入河排污口标识标牌85处。
2026年4月23日,宜宾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共同实地查看整改情况,整改成效得到充分肯定。
为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长效监管机制,宜宾市检察院与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河长办共同签署《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协同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在线索发现、问题移交、督促整改、检察监督中的工作职责,实现从问题发现到整改的闭环管理,强化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监管责任。
【典型意义】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直接关系长江上游水生态环境质量。本案中,人民检察院针对沿江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点多面广、运行监管链条长、问题发现难等特点,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异常线索,开展调查核实,督促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协同履职、系统整改。通过办案,推动完善“绩效考核+党政同责”监管机制,促进污水处理设施监管由事后整改向日常监管、源头治理转变,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整改评议,凝聚公益保护合力,共同守护长江上游水生态环境。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开展磷石膏 综合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固体废物污染 磷石膏综合治理 多部门履职
【要 旨】
对涉及多个治理环节、多个监管主体的生态环境公益损害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不同行政机关职责依法分别立案。办案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推进污染清除、生态修复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贵州省瓮安县地处长江上游乌江流域,磷矿资源丰富,被誉为“亚洲磷仓”。瓮安某磷矿生产企业陆续将约4.8万吨未经处理的磷石膏违规堆放在乌江支流中游河道附近,占地面积7000余平方米,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经鉴定评估,案涉磷石膏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违规堆放造成堆放核心区植被灭失、生态服务功能受损,并造成土壤、水体污染,存在大气污染风险,损害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4月1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瓮安县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线索,反映瓮安县域内某地堆放大量磷石膏。瓮安县检察院经初步调查,于4月8日依法立案。办案中,瓮安县检察院邀请志愿者参与现场勘验、走访核实,并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图片比对等方式,查明案涉磷石膏违规堆放及公益损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瓮安县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未依法履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2024年4月14日,瓮安县检察院与县生态环境分局进行磋商,形成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督促案涉企业整改的磋商意见。4月25日,瓮安县检察院经实地查看发现,相关整改工作尚未开展,遂依法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案涉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消除环境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办案过程中,瓮安县检察院发现,瓮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工信局)对磷石膏综合利用负有相应职责,但未开展磷石膏综合利用相关工作,遂于2024年5月10日对县工信局立案。经磋商未果,于6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及《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县工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工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分别推进整改。县生态环境分局督促案涉企业清运约4.8万吨磷石膏,交由第三方公司无害化处理后用于矿山修复,并报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对案涉企业罚款84.6万元。经委托鉴定,案涉违法行为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94万元,案涉企业已全部支付并用于生态修复。县工信局指导两家试点企业开展磷石膏基仿生土耕地再造实验示范项目,完成备案、施工方案编制和环评批复。目前,两家试点企业每日可消耗无害化处理的磷石膏1600吨,预计可回填磷石膏46898立方米、约70342吨,并逐步推动县内其他矿山回填项目落地,促进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规范开展。
2024年10月11日,瓮安县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报线索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实地查看整改情况。经委托专家评估,案涉场地污染源已清除,土壤与植被修复效果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修复技术规范;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工艺合规,处置能力与本地产废规模匹配,实现了磷石膏污染风险闭环管控。
【典型意义】
磷石膏是磷化工产业伴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违规堆放易造成土壤、水体、大气污染和植被破坏。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聚焦磷石膏违规堆放处置和综合利用不足等问题,准确查明公益损害事实,厘清行政监管职责,分类开展公益诉讼监督。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协同治理,促成污染源清除、受损生态修复与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一体推进,对推动磷石膏综合治理、服务磷化工产业绿色转型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处置 工业固体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工业固体废物 代履行 终结诉讼
【要 旨】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经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公益损害持续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中,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公益保护目的实现,继续诉讼已无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基本案情】
云南省洱源县观音箐系右所镇焦石村集体山林,位于长江上游金沙江流域。某矿业公司自2011年起经营焦石村选矿厂,至2024年6月停产期间,持续将约9万吨尾矿渣非法倾倒于观音箐内,非法占用林地、河道近3亩。经第三方检测鉴定,案涉尾矿渣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因尾矿渣长期违法堆存,且未依法采取规范贮存、处置措施,造成污染环境风险和生态功能损害,损害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7月,洱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洱源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于同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洱源县检察院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咨询专家等方式,查明涉案尾矿渣违法倾倒、长期堆存及生态环境损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洱源分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分局)、洱源县右所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有相应监管职责。该公司自2011年起持续实施非法倾倒行为,镇政府、县生态环境分局分别至2023年、2024年才发现相关问题。两行政机关虽先后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下达整改通知,但该公司未按要求落实整改。两行政机关未持续跟进督促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尾矿渣长期违法堆存,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24年11月6日,洱源县检察院分别向县生态环境分局、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行为,督促规范处置尾矿渣;建议镇政府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协同消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风险。检察建议发出后,洱源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两次召开整改推进会督促整改。2025年1月,两行政机关均按期回复,但未按检察建议要求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尾矿渣仍未清运、处置,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诉讼过程】
2025年2月7日,洱源县检察院以县生态环境分局、镇政府为被告向洱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置尾矿渣。
审理期间,被诉行政机关陆续推进整改。鉴于涉案企业仍未履行尾矿渣清运、处置义务,尾矿渣长期违法堆存,损害风险具有现实紧迫性,镇政府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委托第三方编制《尾矿应急处置项目处理能力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制定《尾矿渣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代履行完成后依法向涉案企业追缴代履行费用。县生态环境分局向涉案企业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其实施尾矿应急覆膜,配合镇政府做好代履行相关工作。
经整改,约9万吨尾矿渣已全部清运至该公司厂区规范暂存,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污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续拟通过“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理”方式依法处置。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推进受损区域生态修复,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已对箐沟两侧林地开展地表覆土,待适宜季节补植复绿。
2025年12月17日,洱源县检察院会同县法院现场核实整改情况。经评估,涉案尾矿渣已清运至规范暂存场所,污染扩散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续处置方案已经明确,受损区域生态修复工作同步推进,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行职责,继续诉讼已无必要,洱源县检察院遂建议县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同年12月26日,县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工业固体废物违法堆存易引发水体、土壤污染和生态功能损害,应当依法及时清运、规范管控、妥善处置。本案中,人民检察院针对尾矿渣长期违法堆存、污染风险持续存在问题,先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在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刚性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加强区域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维护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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