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邵玉姿、徐靖、王伟健、苏滨、郝迎灿、郑洋洋参与采写)
中新社北京7月22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7月22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春良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法院对李春良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春良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李春良生于1963年2月,河北霸州人。2025年5月,官方通报其被查;11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他被指“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装修服务”“大搞权钱交易”等。
经审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李春良利用担任中央组织部干部二局二处处长、干部二局副局长、巡视员、干部四局局长,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公司经营、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65万余元。
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底,李春良离职后,利用原担任中央组织部干部二局副局长、巡视员、干部四局局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办理审批手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05万元。
法院认为,李春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李春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春良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全部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可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李春良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完) 【编辑:张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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