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把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作为稳增长稳预期、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先手棋,以营商环境的确定性应对变化变局和各种不确定性,努力让营商环境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对外开放的新标识、区域竞争的新优势。
新华社北京8月5日电(记者冯家顺)记者8月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加强聘用制书记员队伍规范管理。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应当配备在审判业务部门,主要实行聘用制管理,原则上不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聘用制书记员实行用人额度总量管理。各省区市人民法院书记员(含编制内和聘用制)总量与核定的法官员额数量大体相当,并严格控制规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逐步取消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意见提出,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原则上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对于聘用制书记员缺口较大、省级统一招聘周期偏长、人案矛盾特别突出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基层人民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自行组织开展招聘工作。
意见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分级管理,等级设置为十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高级至四级高级聘用制书记员、一级至六级聘用制书记员。建立上级人民法院指导、本级人民法院主管、政治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用人部门日常教育管理的责任体系,聘用制书记员的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由所在部门和政治工作部门共同负责,强化聘用制书记员日常监督管理。
意见强调,聘用制书记员根据等级执行相应工资待遇,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享受相应待遇。薪酬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在开展法官助理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时,可将具备一定年限的司法辅助工作经历作为部分相关岗位的招录(聘)条件,进一步拓宽聘用制书记员职业发展空间。
(新华社客户端) 【编辑:于晓】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华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北京华网智讯信息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 今日热点
- 青海:释放“绿色税收”政策红利助推企业“绿色”转型发展
- 中国侨联机关服务中心
- 强信心·开新局|《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出台释放促进品牌消费积极信号
- 31省份换届完成最新省级四大班子负责人一览——人民政协网
- 福建福州市长乐区:探索“一网双化、四制联动”工作模式推进“一肩挑”撑起“双过硬”
-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 合理选用对症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