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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6日电(记者齐琪、冯家顺)为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保障法典全面准确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8月6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这是生态环境法典首个配套司法解释,将于8月15日与法典同步施行。
据介绍,规定共13条,严格遵循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例外的规则,明确了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一般标准和具体规则,为生态环境司法实践提供明确裁判指引。
规定明确适用法典规定的一般标准,即以引起生态环境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为准,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前的,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裁判;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后的,应当适用法典规定进行裁判。
据介绍,为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力量,全面梳理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有效的26件司法解释、35件司法规范性文件和45件指导性案例,对照生态环境法典进行集中清理。经过清理,继续适用的生态环境类司法解释为26件(加上规定共27件),司法规范性文件34件、指导性案例41件。 【编辑:曲克】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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