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首先要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在新时代伟大实践中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
中新网1月13日电 据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6年1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郑建华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郑建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郑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亿余元;2007年至2008年,郑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单位公款215万元;2018年上半年,郑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至案发,尚有7亿余元未归还;2015年至2021年,郑建华为营造个人政绩与谋取个人私利,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建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郑建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贪污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案发时大部分未退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郑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量刑时予以考虑;在受贿罪中具有索贿从重处罚情节。鉴于郑建华部分受贿系未遂,受贿赃款、赃物已基本追缴到案等,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综合郑建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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