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国产原创中文国产剧情片保安篇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摄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减轻劳动者技能评价取证负担,促进技能人才合理顺畅流动。
《通知》明确,要推进重点领域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对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或者市场监管等其中一个部门颁发的电工、焊工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申请其他两个部门相应证书时,如无特别规定,其他部门可以按照《通知》有关要求,采取免予安全作业培训(或安全技术培训)、免予理论考试等方式简化其考试流程。
《通知》要求,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衔接机制,对已取得电工、焊工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或中级工水平,可按规定参加高一等级技能评价。同时,对未开展技能等级评价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支持各地统筹技能评价资源,探索“一试多证”(即通过一次考试,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方式,联合开展技能评价。
《通知》强调,要加强职业技能证书的监管与服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的合法有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要推动职业资格证书跨领域互通互认,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领域职业资格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管工作。要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技能证书查询系统,推动实现一网通查。 【编辑:付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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