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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的西藏60年”系列报道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1月7日晚,他们在一盏盏河灯上写下话语,河灯伴随着河水东流,寄托无限哀思。(刘凯予、李雪瑶、董伟程、李国文)(责编:陈羽、邓志慧)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