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这样的“星”追不得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交平台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人们在网络上分享观点,“晒”出态度。但个别人员为树“个性”“敢言”的人设,竟公然传播错误言论、损害国家形象。而一些“粉丝”被所谓“偶像光环”迷惑,成为其传播不当言论、危害国家利益的帮手。近日,国家安全机关查处了一起制作、传播、出售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案件,及时消除危害,有力维护了国家形象和利益。
危险的跨越
某日,陈某偶然刷到某境外旅游穿搭博主的视频,被其发布的内容所吸引,随即对该博主产生强烈崇拜,开启了长期关注之路。但陈某并未在意这位博主常在视频中“夹带私货”,借分享生活之名,散布歪曲事实、抹黑我国家形象的言论。当相关部门依法对该博主的境内账号和视频进行封禁处理后,陈某非但没有醒悟,反而通过“翻墙”软件继续在境外社交平台上关注该博主。同时,他发现该博主此前在境内社交平台上积累了不少“粉丝”,有一定“明星效应”。当部分粉丝在线上询问观看渠道时,陈某嗅到“商机”,萌生了从境外社交平台“搬运”该博主不法视频获利的念头。
法律的红线
为规避网络监管,陈某通过录屏的方式保存该博主在境外社交平台上发布的视频,经二次剪辑后倒卖给境内用户,以此获利。经查,陈某累计制作、传播、出售危害国家安全的视频数十条,非法获利数万元,传播范围涉及千余人。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网络世界丰富多彩,却也暗藏礁石。网络行为既有自由也有边界,既有权利也有责任。广大人民群众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也应筑牢思想防线,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做清朗网络空间的建设者而非破坏者。如发现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可疑线索,请及时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受理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或者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
来源: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编辑:张子怡】
那些看似窄小破旧的弄堂,墙壁斑驳的旧式建筑,无一不是一部具体真实的人类文化与城市发展轨迹的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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